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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或 MPF),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缺乏 競爭,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背景.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2. 2021年10月11日 · 強積金計劃(MPF)下,可分為三大種類,分別「集成信託計劃」、「僱主營辦計劃」、及「行業計劃」。 最常見的集成信託計劃,任何僱主、僱員、自僱人士,都可以開立個人帳戶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集合管理和投資,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

  3. www.mpfa.org.hk › mpf-system › mandatory-contributions僱員 - 積金局 - MPFA

    僱員及僱主雙方須分別向強積金帳戶作出僱員 有關入息 的5%的供款,供款金額受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 僱主必須以僱主本身的資金為僱員作強制性供款,並須就每個供款期(一般指糧期)從僱員的有關入息中扣除僱員的供款。. 就月薪僱員而言 ...

  4. 制性公積金計劃(英語: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香港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

  5. 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也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才可提取。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計劃,僱員須在入職30天內二擇其一,日後不能更改。

  6. 僱主必須遵守強積金法例規定的責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資格的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以及為他們供款。 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作選擇 如僱主同時提供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便必須讓現有及新加入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作出選擇。

  7. 強積金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並於2000年12月實施強積金制度協助就業人士退休後獲得經濟保障。 強積金是以就業為基礎的退休保障制度。 除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一般僱員、臨時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8. 強制性公積金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 ...

  9. 強積金制度:強積金制度是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第二支柱」。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包括: 涵蓋範圍:強積金制度涵蓋所有年齡介乎18 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惟《強積金條例》所訂明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豁免:根據《強積金條例》,以下人士均屬獲豁免人士,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受法定退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而享有退休金福利的人士(例如公務員、司法人員和津貼學校或補助學校教師); 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26章)規管,而獲《強積金條例》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即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 在香港受僱或自僱的海外人士,他們— 在香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 已參加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退休計劃; 歐洲聯盟歐洲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的僱員;家務僱員;及 自僱小販。

  10. www.empf.org.hk › indexeMPF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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