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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二、 懲戒與 ...

  3. 懲戒與懲處. 懲戒,指公務員因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國家為維持官紀,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者。. 懲處,指公務員平日之工作成績、操行、學識、才能,由主管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所為之懲罰性不利處分。. 二者之區別如下:. 1、處分事由 ...

  4. 雖然不當行為或罪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是主要考慮因素,但委員會亦需確保公務員整體的懲處尺度維持公平一致。 我們同意一些先例可以作為參考的基準,但為了配合不斷轉變的情況,並回應公眾對公務員隊伍越來越高的期望,懲罰標準必須定期檢討。 二零一九年經委員會提供意見的紀律個案. 6.4. 年內,委員會就 36 宗紀律個案的處罰提供意見。 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 117 000 名甲類人員計算,所佔比例約為 0.03%。 紀律個案數字在近年一直處於低水平,顯示絕大部分公務員均能秉持應有的崇高品行及紀律標準。 公務員事務局向委員會承諾會努力不懈,透過提供培訓、舉辦研討會、發布和更新規則及指引等,向各級公務員推廣良好品行及誠信標準。

  5. 懲處. 對於公務員違反品行規則的行為,政府非常重視,並時刻嚴格執行紀律處分。. 公務員如在任何方面行為不當 (例如:不遵守政府規例或訓令:其行為使政府聲譽受損等),會遭受紀律處分。. 視乎政府的聲譽是否受損和受損程度而定,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的 ...

  6. 公務人員的「懲處不同於公務員懲戒」,懲處是由服務機關所為,懲戒則屬懲戒法院執掌。 懲處規定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的平時考核中,依該法第12條規定,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並於機關長官進行年終考績時,一併計算於成績增減則是

  7. 現行專案考績及年 終考績之分設,文獻所載考課年勞之區別亦若干彷彿之處。 懲戒與 懲處 併行為訓政時期所建立,是先憲法存在之制度。

  8. 事件之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競合時,以司法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與行政懲處在移送本會 審議前或後所為無關。 故本件本會仍應為審議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