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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承造人向工務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工勘驗. 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取回一份. ,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 五、放樣勘驗案件,工務局於二日內派員勘驗,二樓版勘驗於次日派員勘. 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之施工,由工務局隨時派員勘驗之。 植根法律網.

    •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9日
    • 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份作業要點
  2. 四、承造人向工務局申報勘驗時應檢附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施工勘驗報告表及現地勘驗檢查報告表各二份,經收文人員核印後,取回一份,併入工地資料卡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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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執行建築工程勘驗,以明確建 立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承攬工程之責任及起造人委任監造之法定監 造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5. 四、申報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時,應依下列規定檢附書件:(一)放樣勘驗: 1、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2、委託書。 3、承造人與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施工勘驗報告表。

  6. 專 任工程人員及監造因故無法會同入鏡拍照由該工程之工地主 任(或工地負責人)分別與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會同拍攝;另監造 部分,亦可委託其他具建築師資格之建築師代行,惟一切業務均 由該監造事務所之

  7. 計畫核准後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基地主要出入口及連外道路應依規定標準舖設柏油或碎石路面,以供 車輛出入。

  8. 三、承造人申報施工勘驗時,本府工務局除依相關規定檢查其檢附文件外,並對監、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簽章之施工勘驗檢查核報告表內容加強查核。. 四、地坪( 或基礎)及二樓頂板勘驗申報案件,本府工務局於三日內派員現場勘驗,其餘各必須勘驗部分,本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