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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5日 · 現時,執法機關為了防止及偵查罪案,會行使相關法例所賦予的搜查及檢取權力,以及按既定程序及指引,檢取及查看與涉嫌干犯的罪行有關的物件,當中可能包括手提電話及其他類似裝置。 執法機關有就檢取及搜查物件的程序和應注意的事項作出指引。 執法機關會因應實際的情況和需要,不時檢視和更新相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人員的行動符合運作的需要和法例的要求。 相關執法機關沒有備存問題所要求提供的數字。 (四) 執法機關重視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並一直向人員提供適當的相關培訓。 例如,警務處的學警及見習督察的基礎訓練課程以及初級管理人員的晉升課程皆已涵蓋個人資料私隱的內容,並定期舉辦訓練及簡報會,提升人員對相關指引的認識。 海關的督察及關員基本訓練課程也涵蓋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內容。
司法機構現時只記錄當值裁判官於辦公時間外就所有案件類別(包括與近期示威有關的案件)批予的搜查令數目,但沒有備存拒批搜查令的數目。. 二 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至十月七日的當值時段內(此15天時段內有六個非工作天),批予的搜查令數目為52個,而二 ...
如有需要進行搜查,有關工作會由與被截停人士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警務人員也會在進行搜查前告知有關人士他/她被搜查的原因及範圍。在截停查問及搜查行動中取得的個人資料,警方會嚴格及妥善地根據《個人資料(私穩)條例》(第486章)處理。
2019年11月13日 · 對年齡在16歲以下的被羈留人士進行羈留搜查前,值日官會確保有一名「合適成人」在場,而他必須為18歲或以上並與該名將被搜查人士的性別相同。警方會確保男、女被捕人士不會羈留在同一臨時羈留處,同時成人須與少年及兒童分開羈留。
2019年10月8日 · 回應傳媒查詢,司法機構今日(十月八日)就裁判法院在辦公時間外處理緊急申請的現行機制提供以下資料。 一般的做法是,四位裁判官會被編入每兩星期輪替一次的當值表,負責處理平日辦公時間外、周末和假期的緊急申請,包括搜查令申請。 有關執法機關會獲告知四位當值裁判官的聯絡電話號碼,如他們需於辦公時間外作緊急申請,可聯絡其中一位當值裁判官。 如該位裁判官未能即時聯絡上,有關執法機關可立即致電另一位當值裁判官。 這是考慮到實際情況下,把四位裁判官列入當值表的原因。 所有裁判官在處理緊急申請時均嚴格依照法律,考慮呈交的事實和細節。 裁判官處理搜查令申請的決定可被司法覆核。 如申請人不服決定,合適的做法是依照現行司法系統的程序作出跟進。 司法機構不適宜評論個別個案。 完. 2019年10月8日(星期二)
2020年1月8日 · 搜查令須經法庭批核,是根據相關條例而作出,目的是蒐證作日後呈堂之用。 《截取條例》下的行動所搜集的資料主要是作情報之用。 兩個程序都在法律下有嚴格規定及限制,都是嚴謹的程序。 就莫議員提問提及的個案,警方已公開澄清,他們是在獲得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下進行。 由於該宗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我不適宜進一步討論案件的詳情。 就莫乃光議員提問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二 一九年六月至十一月期間,警方共處理了1 429宗涉及手機作為證物的案件。 當中涉及3 721部被捕人或疑犯的手機,有關個案都是在取得法庭搜查令下進行。 (二)一般情況下,警方會在取得法庭手令後才為手機進行數碼法理檢驗。 有關的檢驗所取得的證據會於相關案件的公開審訊中呈堂。
2019年11月27日 · (一)由今年六月至今,每月警務人員分別(1)根據第232章第50(3)或(4)條及(2)持有由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進入以下類別私人處所進行搜查的次數:(i)商場、(ii)商場範圍以外的店鋪、(iii)私人屋苑內住宅大廈以外的公用地方(例如私家路及園圃)、(iv)私人住宅大廈的公用地方(例如大堂及梯間)、(v)私人住宅單位,以及(vi)其他(以下表列出); (二)由今年六月至今,每月警務人員在私人處所內拘捕的人數,並按第(一)項所述六類處所列出分項數字(使用與上表相同格式的表格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