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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生就其肖像之使用享有肖像權,課堂教學活動之拍攝與公開使用,原則上應有合理使用之餘地。不過,一般而言,若學生或家長對於照片之使用有反對之表示,學校或教師基於尊重肖像權之考量,多會從善如流地不再使用。

  2. 一、國小教師製作教學網頁,使用學生作品以及教學現場照片,是否會侵犯學生之肖像權以及著作權? 使用他人著作,或是將教學現場照片公開而讓學生肖像公開,原則上應取得同意,可以在開學時就徵詢家長意見,方便使用學生著作或上課時拍攝教學現場以 ...

  3. 根據學校與「 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教師在引用相關的版權作品時,不可編輯和修改版權作品的內容。 請問教師如將小部分的版權作品的原文重新輸入電腦,再進行排版及節錄,然後派發給學生學習,這是否侵權? 答.. 由於有關行為不屬於學校與「 香港書刊版權授權協會」簽訂的特許協議的範圍內,因此教師必須事先得到版權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或確保該行為符合若干版權豁免的條件,否則即屬侵犯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第41A條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訂定的「公平處理」豁免,教師和學生在指明課程中,為教學或學習的目的,可以公平方式使用或處理合理分量的版權作品。 有關行為是否會視為「公平」處理,須考慮整體情況,尤其須考慮: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7年5月28日 · 著作權筆記. "教師分享學生作品或課堂實錄照片涉及著作權與肖像議題,過去現場教學沒有太大爭議,一方面是使用效果僅及於現場有限時空,一方面是學生與家長權利意識不強。. 如今,網路環境強化分享效果,上傳臉書行為涉及公開發表、重製與公開 ...

  6. 以下就教師以拍照與拍攝來進行資料收集與紀錄,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與研究倫理注意事項簡述: (一) 著作權的歸屬. 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即拍照的人、攝影的人,對於其拍攝出來的照片、影片享有其著作權。 原則上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歸屬著作人所有,但亦有例外,像是執行職務著作,或是執行出資著作,可視彼此契約約定(請見後續說明)。 教師在課堂上課的內容亦歸屬教師的著作權,教師應可提醒課堂學生,上課時若要翻拍教師的講義投影片、對課堂授課內容進行錄音、錄影,或欲取得老師課堂講義,仍應取得授課教師的授權或同意,以避免無心之過而違反著作權。

  7. 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而重製他人著作作為教材時,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 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規定,通常來說,須與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有必須的關係,一定要用到,以便於解說課程,而且依照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的質、量,不得傷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否則仍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的條件,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上國文課時,影印一篇散文做解說等,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播放旅遊的影片給學生欣賞,則與課程內容無關,不能算是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8. 起生效。新修訂的目的是為了讓教師在教學和學生 在學習時,在適當的情況下合理及公平地使用版權 作品,而不致侵犯版權。版權作品。教師 學生 公平 合理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