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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如 附件二十四)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四十二、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 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作法舉例見附錄六)。
-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 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六十六、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 (如附件二十四)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二)不同機關之來文,案由相同其答復同者,應併辦一稿,分. 知各來文機關。 (三)已發之公文,須辦理補發時,應檢附原案,併同填具公文. 補發申請表(如附件二十五)或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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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不屬於本機關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可逕以移文單(如 附件二十四)移送主管機關,不必退還。
四十五、文書處理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須催辦、催繳、催復、催報、 催發、催查者,用催辦案件通知單(作法舉例見附錄 5) 。
一百零七、採用簡便或定型化方式處理文書之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已行文之事項,逾期未復,用催辦案件通知單催辦、催繳、催復、催報、催發、催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