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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7月12日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必須是「犯罪的被害人才可以提起自訴。 在刑事法律中,犯罪的罪名與規範保護目的,涉及就該項犯罪之犯罪被害人是否可以提起自訴。 簡而言之,就侵害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犯罪,犯罪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被害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已死亡,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 如果是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的犯罪,就需要視是否兼以保護個人法益為規範目的而決定,例如:偽證罪是為保障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不能自訴;誣告罪則兼有保障個人免受他人誣指涉犯刑責之權益,可以提起自訴。

  3. 人(律師)為之,檢察官僅負協助自 訴之職責(見本法第329 條、第330 條)。倘若告訴人所提准許提起自訴 之聲請經法院裁定駁回者,其裁定不 得抗告,即告確定。原處分經外部監 督機制由法院參與審查,更能強化其 確定力之實體效果。貳 聲請權人及聲請

  4. 2023年9月8日 · (一)檢察官與自訴人 檢察官或自訴人為了盡其舉證責任,站在控訴者的立場,一定要設法多方蒐集證據提供法院調查。倘若未能掌握積極證據,便很難把被告定罪。 自訴人沒有公權力,蒐證比較困難,甚至需要用私下錄音的方式蒐證 [13]。

  5. 「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須合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可偵查;「非告訴乃論」罪可由檢察官主動偵辦。 「告訴乃論」罪須在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即不可再提起。

  6. 2018年10月11日 ·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 [3],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7. 2022年2月17日 · 四、 協助自訴. 除了檢察官可以對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外,犯罪被害人如果認為某人有犯罪,也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某人有某犯罪嫌疑,由法院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也就是「自訴」程序。 自訴程序既然是由犯罪被害人不經過檢察官偵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所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不用到庭執行職務。

  8.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當事人,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基於訴訟之構造始然,檢察官與被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