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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或符合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三所述之物質。二、海域工程:指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養灘、發電或其他工程。
  2. 第 一 條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3. 為賦予海洋委員會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效能,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取得海洋產業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間的平衡,以符合國際趨勢,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4. 2023年5月12日 · 嶄新的海洋污染防治法,有「充實財源」、「強化工具」、「公民參與」、「國際接軌」等四大目標,以及「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的管理」、「全面提高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五大主軸,管主委表示:「有力量的法律 ...

  5. 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 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 公告實施。 前項污染管制措施, 包括污染排放、 使用毒品、藥品捕殺水生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海域污染之行為。

  6. 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 近年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針對海洋污染防治議題已有廣泛且深入討論,並將決議納入相關國際公約之修正工作,包括有害 ...

  7.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確保國民健康及永續利用海洋資源,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中華民國管轄之潮間帶、內水、 領海、鄰接區 、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上覆水域。 於前項所定範圍外海域排放有害物質,致造成前項範圍內污染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 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 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