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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 e-Legislation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 ...
- 第572章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 - e-Legislation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3.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安老院. ( home for elderly persons. )指《安老院條例》 (第459章) 第2 (1)條 界定的安老院; (由 2011年第12號第47條 增補。 由 2023年第12號第116條 修訂) 住用用途. ( domestic purposes.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 制定消防安全建造規定的目的. 保護大廈逃生樓梯、通道和出口,以便發生火警時居民能安全逃離火場; 阻止火勢蔓延並加強建築物的抗火能力; 消防員能安全及順利進入火場進行滅火和拯救工作。 消防安全建造規定的基礎. 1996 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ovision of Means of Escape In Case of Fire 1996) 1996 年耐火結構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Resisting Constructio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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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 屋宇署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 綜合用途建築物 / 住用建築物的樓宇消防裝置圖則 (FSI/314C) 的範本 (只提供英文版本) 對結構評估報告內容施加的規定 (適用於為消防栓/喉轆系統、喉轆系統及花灑系統申請使用最大容量的新消防水缸)
置或設備 和消防安全建造提升至 所要求 的水平。《條例》的目的 是提升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這些樓宇有即時火 警風險。事實上,這些樓宇是根據興 建時適用的建造和消防安全 標準而建成。
1.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2.執行當局. 在本條例範圍內: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 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 3.條例的監管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下述條件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 建築物的用途. 人 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另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非住用用途;或. 人 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並且多於三層;以及. 建築圖則的審批日期或建築物的落成日期. 人 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或. 人 沒有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前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但建築物在此日期或之前落成。
業主和管理人必須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建築物符合《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服務條例》的規定,包括: 定期檢查並維護消防設備,確保其處於正常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