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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3.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安老院. ( home for elderly persons. )指《安老院條例》 (第459章) 第2 (1)條 界定的安老院; (由 2011年第12號第47條 增補。 由 2023年第12號第116條 修訂) 住用用途. ( domestic purposes.

  3.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 制定消防安全建造規定的目的. 保護大廈逃生樓梯、通道和出口,以便發生火警時居民能安全逃離火場; 阻止火勢蔓延並加強建築物的抗火能力; 消防員能安全及順利進入火場進行滅火和拯救工作。 消防安全建造規定的基礎. 1996 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Provision of Means of Escape In Case of Fire 1996) 1996 年耐火結構守則(Code of Practice for Fire Resisting Construction 1996)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消防處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 屋宇署遵從情況的累計資料. 綜合用途建築物 / 住用建築物的樓宇消防裝置圖則 (FSI/314C) 的範本 (只提供英文版本) 對結構評估報告內容施加的規定 (適用於為消防栓/喉轆系統、喉轆系統及花灑系統申請使用最大容量的新消防水缸)

  6. 置或設備 和消防安全建造提升至 所要求 的水平。《條例》的目的 是提升目標樓宇的消防安全水平,但並不代表這些樓宇即時火 警風險。事實上,這些樓宇是根據興 建時適用的建造和消防安全 標準而建成。

  7. 1.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2.執行當局. 在本條例範圍內: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 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 3.條例的監管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下述條件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 建築物的用途. 人 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另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非住用用途;或. 人 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並且多於三層;以及. 建築圖則的審批日期或建築物的落成日期. 人 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或. 人 沒有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前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但建築物在此日期或之前落成。

  8. 業主和管理人必須採取多項措施以確保建築物符合《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和《消防服務條例》的規定,包括: 定期檢查並維護消防設備,確保其處於正常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