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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游泳池之定義移列修正 條文第二點第一款,並將 游泳池之經營目的修正 為業者提供游泳運動、從 事水上運動或訓練。至於 游泳池是否應規範水深 一事,為避免未達水深之 游泳池,有適用本規範之 疑義,且尚未形成共識,暫不列入規範。 四、現行條文

  3. 各行業或機構應依本規範,其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體育主管機關:主管游泳池管理規範之研修及業者經營輔導等相關. 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附設游泳. 池。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術中. 心、表演場館、生活美學館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文化機構附設游泳. 池。 (四)民政主管機關:主管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或公共造產附設游泳池。 (五)經濟主管機關:主管百貨公司、賣場附設游泳池。 (六)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餐飲業及醫療院所等附設游泳池。 (七)社政主管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構等附設游泳池。 (八)觀光主管機關:主管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附設. 游泳池。 (九)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森林遊樂區、農(牧)場附設游泳池。

  4. 為建置安全運動環境,提升消費安全及回應游泳池業者之營運需求,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已於108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三、游泳池業者淡旺季或設備整修等相關考量時,恐部分水池未開放情形,為增加業 ...

  5. 各行業或機構應依本規範,其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體育主管機關:主管游泳池管理規範之研修及業者經營輔導等相關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附設游泳池。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術中心、 表演 場館、生活美學館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文化機構附設游泳池。 (四)民政主管機關:主管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或公共造產附設游泳池。 (五) 經濟 主管機關:主管百貨公司、賣場附設游泳池。 (六)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餐飲業及醫療院所等附設游泳池。 (七)社政主管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構等附設游泳池。 (八)觀光主管機關:主管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附設游泳池。 (九)農業主管機關:主管森林遊樂區、農(牧)場附設游泳池。

  6.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全港共46個公眾游泳池場館,其中9個設於香港島、13個設於九龍、24個設於新界。 池水 所有公眾泳池的池水均於開放時間內不停地過濾和消毒,而本署亦經常密切監察池水水質,以及定時抽取池水化驗。

  7. 體育署表示,建置安全游泳運動消費環境一直是體育署努力方向,游泳池管理規範於109年1月1日生效後,不僅提升了對消費者保障,也增加了游泳池業者經營彈性。

  8. 游泳池管理規範.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刪除)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業者用以提供游泳運動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