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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 《文化遺產保護法》 第72條,擬訂和更新清單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礎;同時,按照該法律第77條,擬訂清單屬文化局職權。 為保護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識別確認保護的對象,文化局於2017年進行首次擬訂清單的程序,將15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www.culturalheritage.mo/detail/1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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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保護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局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以及第8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指引》第四和十二條之規定,透過接收申請和評估,再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識別確認列入非 ...

  3. 2018年11月19日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經徵詢行政會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 文化遺產的概念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
    • 定義
    • 一般原則
    • 保護文化遺產的目的
    • 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的特定內容
    • 共享文化遺產的權利
    • 保存、維護和弘揚文化遺產的義務
    • 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權利
    • 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的義務

    一、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凡作為具重要文化價值的文明或文化見證、且應特別加以維護和弘揚的財產,均屬文化遺產。 二、上款所指財產具有的重要文化價值,特別是歷史、古生物學、考古、建築、語言、文獻、藝術、民族學、科學、社會、工業或技術方面,呈現紀念性、古老性、真實性、原始性、稀有性、獨特性或模範性。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藉保護文化遺產,確保澳門的文化遺產得以發揚光大和世代傳承。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維護和弘揚文化遺產,作為實現人類尊嚴的重要舉措及基本權利的標的。 三、認識、研究、維護、弘揚和宣傳文化遺產,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

    在不影響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定義的情況下,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下列詞語的定義為: (一)“被評定的不動產”是指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 (二)“被評定的動產”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動產以及與被評定的不動產實質且長期相連結的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動產;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社群、群體及在特定情況下被個人視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件、手工藝品及文化空間;有關文化遺產世代相傳,被社群、群體因應周圍環境、與自然的互動及其歷史不斷地再創造,為社群、群體及個人孕育認同感和持續感; (四)“紀念物”是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碑雕、碑畫、屬考古性質的元素或構造體、銘刻、窟洞及含文明或文化價值元素的組合體; (五...

    實施本法律時,須遵守下列一般原則: (一)平衡原則:採取適當手段,以確保促使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的政策與保護文化遺產的政策互相配合,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綜合、和諧及可持續發展; (二)機構協調原則:各公共部門的工作,尤其為保護文化遺產的都市整治、環境、教育及旅遊方面的工作,應互相配合和協調; (三)預防原則:防止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破損、毁壞或滅失; (四)規劃原則:確保動用的工具、資源和採取的措施均以事先制訂的適當計劃及方案為依據; (五)擬訂清單原則:以有系統、適時及儘量詳細的方式擬訂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存具重要文化價值的財產及項目的清單,從而識別、維護和弘揚有關財產及項目; (六)參與原則: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與制訂、實施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維護文化遺產; (七)尊重原則:確保尊重宗教信...

    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義務及其居民的義務,維護和弘揚文化遺產的目的為: (一)促使並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得以保存; (二)促進並確保人們共享文化遺產; (三)彰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其社群的共有文化的特性; (四)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社會福祉及經濟的增長和其生活素質的提升; (五)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景觀的品質。

    文化遺產保護政策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制訂保護文化遺產的策略性指引; (二)綜合管理“澳門歷史城區”; (三)藉制定計劃、方案及指令,設定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優先順序; (四)調動保護文化遺產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 (五)訂定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與其他領域的政策之間的協調模式; (六)維護文化遺產所有人的權利; (七)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及專業技工的專業訓練; (八)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珍視; (九)推動可持續及優質的旅遊。

    一、任何人均有權享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遺產的有價物及財產,以此作為發展其人格的方式。 二、公眾共享屬文化遺產的私有或受制於其他用益物權的財產,受該等財產的所有人與文化局或其他公共部門訂立的協議規範。 三、公眾共享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遺產時,應配合文化遺產在功能、安全、維護及弘揚上的要求。

    一、任何人均有義務保存文化遺產,不得侵犯屬文化遺產的財產的完整性,且不得協助以法律不容許的方式將有關財產移離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任何人均有義務維護和保存文化遺產,尤其在本身的法定權能下,防止屬文化遺產的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 三、任何人均有義務弘揚文化遺產,在不影響其權利的前提下,按其所能力推廣、提供分享渠道和豐富文化遺產所呈現的文化價值。

    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取得由公共部門或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與其訂立協議的實體作出的、可能影響其權利及義務的法律行為或實質行為的資料; (二)知悉為保護文化遺產而設定的優先順序及政策措施; (三)因採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而導致被禁止或嚴格限制使用被評定的財產,又或被限制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時,獲得補償性賠償; (四)因採取文化遺產保護措施而導致既得權利受限制時,申請按公用徵收制度徵收; (五)享受稅務優惠、稅收鼓勵、財政支援計劃及其他性質的支援計劃。

    被評定的財產所有人須履行下列的一般義務: (一)適當使用有關財產,以確保其保存及完整,避免該等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 (二)向主管的公共部門提供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資料; (三)執行主管的公共部門認為對保護被評定的財產屬必要的工程或工作; (四)擬出售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或根據第二十九條(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不動產,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時,須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文化局有關意向和列明相關條件,以便該局行使優先權。

  4. 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為青年人組織的非牟利團體,致力凝聚有活力、創意且熱愛本地文化的青年人,以推動澳門文化遺產教育,參與青年文化政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5. 2020年6月30日 · 文化局(IC) 發布日期: 2020年6月30日 10:58. 為加強對本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識別確認需要保護的對象,文化局新增55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並於今日(6月30日)正式對外公佈。 是次列入清單的55個項目涵蓋多種類型,包括藝術表現形式及屬表演性質的項目;社會實踐、宗教實踐、禮儀及節慶;傳統手工藝技能等。 當中,包括由文化局近年通過實地考察、口述訪談和專家評估的方式,系統地發掘與甄選的項目,亦有由本澳社群或個人發起申報的項目。 上述項目的表現形式、存續狀況、文化價值均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所訂的標準,經諮詢文化遺產委員會意見後,文化局將上述項目列入清單。 是次新增的項目,連同2017年首批列入清單的項目,累計有70個項目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6. 2017年9月22日 · 識別、確認和保護本澳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局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擬訂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並於今日(九月二十二日)正式對外公佈。. 現時被列入清單項目共有十五個,包括:粵劇、涼茶配製、木雕-神像雕刻、南音說唱、道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