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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概括規定(民§1084II):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 保護,為預防及排除危害,以謀子女身心之安全;教養為教導養育子女,以謀子女身心之健全成長。 此為關於「身上照護權」之概括規定,居住所指定權、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均係此保護教養權之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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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8年12月7日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1] 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

  3.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55條第1項至第4項:「 I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見圖1)
    • 離婚時的親權,及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監護權的酌定標準
    • 小結

    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讓未成年人產生安心感、幸福感與適合感等心理上的安定性。 不過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親權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而監護權則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或母的遺囑指定或法院指定之監護人行使及負擔,在實務上,父母均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通常是父與母同時有死亡、生死不明,或是入獄服刑之情形。

    在夫妻離婚時,應由哪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一向是極為重要的課題,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即使達成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結果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時,法院可以自行依職權、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應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親權的內容為何。 而在父母無法行使親權的情形,監護人的人選定依以下順序:(一)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二)未成年人同居的兄姊;及(三)未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但若依照以上順序仍無法決定監護人選,則法院可以依未成年人、親屬、檢察官等單位的聲請,考量受監護人最佳利益,選定適當的監護人並指定適當的監護方法。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與其他傳統以財產權為標的民事事件不同的是,法院在酌定親權及監護權時有更多權限,法律賦予法院有依據職權,去考量未成年人本身的最佳利益的權限,得以決定行使及負擔親權、監護權的人選及實際內容。 如此的制度設計,跨越了傳統「法不入家門」的界線,讓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的功能發生震盪時,可以由法律擔任最後一道防線,使未成年人盡可能受到妥善的養育及照顧。

  4. 依 《中華民國民法》 規定,父母有教養子女之權利,但同時也須為20歲以下的子女提供經濟來源、保護及照顧。 子女. [編輯] 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接受家長的照顧,而其年滿18歲之後必須照顧、奉養父母。 特殊情況. [編輯] 若父母對子女施行不當管教(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外),或子女虐待、棄養父母(即 家暴),可報警處理。 政府單位介入後會向 法院 申請 保護令,用以 限制 或 取消 親權。 此外,若父母對20歲以下的子女施暴,則子女可向法院請求 減輕 或 免除 奉養父母之義務。 相關的法律規定. [編輯] 以下是在《中華民國民法》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 參考. [編輯] 子女撫養權. 參考文獻. [編輯] 《中華民國民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 網際網路檔案館) 分類: . 法律. 民法.

  5.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014 條. (刪除) 第 1051 條. (刪除)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6. 2019年2月20日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 條 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

  7. 2022年3月23日 · 法院是怎麼看 親權定義 呢?. 法院實務判決,認為親權有:有對子女的生活保持、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等內涵。.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所謂親權除生活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