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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3月3日 · 如果父母親是為了一己之私不顧子女的利益而用子女的名義簽本票,這種情況不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而是陷於不利,法院會認為這種代理行為不會發生效力,也因此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本票就會是無效的(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66號民事判決 ...

    •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
    • 法院實務如何適用友善父母原則
    • 結論

    父母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將由誰來行使負擔?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恐怕就必須進入法院,由法官決定子女的親權歸屬。這種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爭訟事件,法院必須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親權歸屬的標準。 什麼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除了必須審酌一切的情形,條文也列出一些法院審理時應該注意的事項,例如子女的意願、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等;2013年立法院再針對應該注意的事項,修法增訂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俗稱友善父母、善意父母、良善父母原則。 這款的立法理由是「有鑑於父母親在親權酌定事件中,往往扮演互相爭奪之角色,因此有時會以不當之爭取行為(例如:訴訟前或訴訟中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

    (一)友善父母原則是法院決定親權的重要參考因素嗎?

    作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參考因素之一,修法7年多來,從國內研究來看,法院少有選擇「友善父母原則」作為優先考量的因素,也就是2013年的修法,對法院裁判模式的影響似乎並不顯著。國內研究進一步指出,「子女的主要照顧者」才是法院裁判最優先考量的;而審理只考量特定因素,是不是造成這些年來,爭搶孩子、阻擾對方探視等亂象仍然不止,「先搶先贏」文化未見減緩趨勢? 另外,就筆者本人、所認識的當事人與法律工作者的主觀感受,也有不少人認為友善父母原則並未落實,或者法院應該綜合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這個原則沒有被多數法院作為重要參考因素。

    (二)少數落實友善父母原則的法院實務見解

    「友善父母」條款的增列,雖是立法者善意,但實務上,照顧方是否阻擾探視、離間孩子,舉證責任仍在無法探視的一方;但因為孩子已經被照顧方帶離與控制,探視方很難舉證。在相對少數的個案中,法院除了審酌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尚且運用「友善父母」原則,認定目前的照顧方阻擾子女與他方維繫親情,將影響子女的人格發展,照顧方的不友善不適合擔任小孩的親權人,應由他方擔任,以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在A、B爭奪小孩X、Y的親權事件中,法院認定A不但本來就是未成年子女X、Y的主要照顧者,過去照顧情況良好;加上雙方分居後,B就積極阻撓A探視未成年子女,並灌輸未成年子女反抗、醜化A的觀念,即使法官多次勸告B要當個友善父母,B依然故我,繼續阻撓A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法院因此認為,B不是友善父母,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雙方親情維繫的利益,並確保未成年子女人格健全發展,將X、Y的親權判給A,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雖然法律、社政、諮商輔導相關工作者常呼籲「不要阻止對方探視子女,否則會遭法院依友善父母原則、推定訴訟的不利益,將親權酌定給予對方」。但實務上友善父母原則似乎不是法院進行親權酌定的重要判斷因素,筆者認為可能因為主要照顧者、繼續性、最小變動等原則的認定,對法院較為客觀與簡便;況且當事人較難舉證他方的不友善行為;而我國也不像國外對離間子女定有刑事責任,藉此抑制偏執當事人的惡質行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等等。 因此,當友善父母原則沒有被視為達成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方式,而被優先落實,再加上這些既定的系統因素,是否又讓下一輪進入家事法院(庭)的當事人繼續追求「先搶先贏」策略,導致悲劇不斷重演?

  2. 2018年12月7日 · 親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可再分為身體上的照護(如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等)及財產上的照護(如法定代理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的管理、使用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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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6年3月14日 · 若要成功實行「父母責任模式」和應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涉及改變父母和整個社會的思維,因此於法律改革的同時,亦需要進行相關支援措施。 我們理解公眾就政府如何落實支援措施的關注。 我們會透過與非政府機構的合作,落實適當的支援措施,並繼續進行有關「父母責任模式」的推廣和公眾教育工作。 舉例來說,因應法律專業界別及一些非政府福利機構的建議,社署會於2016至17年度上半年推出一項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以協助分居/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對分居/離婚家庭的支援。 另一方面,社署一直致力推廣父母在離婚後對子女仍有持續父母責任的概念,包括大家都可能在電視看過,強調「夫妻緣不再,親子情永在」的宣傳運動。

  5. 2018年5月25日 · 法條導讀 民法第1088條(親權 - 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I.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 一、重要爭點: Q1:限制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

  6. 2024年4月29日 · 根據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在親權歸屬的決定上必須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這包括考量子女的意願、父母的保護和教養能力等因素。

  7. 2023年12月6日 · 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改革關乎父母子女的責任法律,訂明法院於子女法律程序中裁斷某些問題時,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