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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球員在進行得分動作時,裁判鳴哨認定對手 犯規,則由該名被犯規者完成罰球
- 當球員在進行得分動作時,裁判鳴哨認定對手 犯規,則由該名被犯規者完成罰球。 如果犯規是因違反 運動員精神 的 技術犯規,獲得罰球權的一方可以自由選擇任一位球員罰球,且不管罰球命中於否,兩球罰完後還可繼續保有發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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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 一、比賽中的犯規,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球,甚至進而造成球員受傷等,皆可判罰「 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執行罰球二次,完後再繼續執行中線發球進攻。
2016年3月26日 · 個人犯規是personal foul;全隊的累計犯規叫team foul。 Foul troublen)一個隊員由於受到犯規次數的約束而帶來的麻煩,比如說這個隊員的 法規次數已接近6次,再犯一次或兩次規就將被罰下場。
故意犯規是指在沒有運動員精神情形下產生的肢體碰撞,是籃球中最嚴重的犯規,嚴重的故意犯規會被判離場 [1]。 被犯規的球員則有 罰球 的機會,不過也有球員因為罰球命中率不高而常被其他球員犯規。
2016年7月21日 · 籃球比賽中,帶球撞人與阻擋犯規,是持球隊員與防守持球隊員在進攻和防守時,採取了不合理的位置、不正確的身體姿勢、不正當的起動方法和非法的動作而造成錯誤的身體接觸而產生的侵人犯規。 ⑥ 投籃犯規(shooting foul) 防守犯規發生在進攻球員進入投籃動作中。 在進攻球員收球之後,防守球員抓住對方的右臂。 ⑦ 拉手犯規(holding) 拉手犯規一般在進攻方持球行進中防守方的犯規,或無球防守方對於正在跑位或要位中的進攻方的犯規,該犯規可延誤進攻方的進攻,有時候動作過大會被判違體犯規。 ⑧ 推人犯規(over back foul) 能造成球員移動的手部動作或肘部動作叫做推人。 ⑨ 撞人犯規(charging foul )
- 概觀
- 基本介紹
- 犯規規則
- 犯規分類
•中文名:籃球犯規規則
•外文名:Basketball Foul Rules
•侵人犯規: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
•雙方犯規:兩名非同隊的隊員同時侵人犯規
•進攻犯規:進攻隊員與對方發生非法的接觸
•違體犯規:與規則精神有違的身體接觸犯規
定義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說明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
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占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圓柱體原則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後面由臀部,和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占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占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套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展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占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占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占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通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3.·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4.·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5.·已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性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通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 34.2 罰則 應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人犯規。 34.2.1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 ·由非犯規的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 ·如果犯規的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運用第41條(全隊犯規:處罰)的規定。 34.2.2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應按下列所述判給投籃隊員若干罰球: ·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的罰球。 ·如果從2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2次罰球。 ·如果從3分投籃區域的投籃不成功:3次罰球。 ·在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信號時或恰好響之前,或當24秒鐘裝置信號響時或恰好響之前,隊員被犯規了,此時球仍在該隊員的手中,並且投籃成功,不應計得分,應判給2或3次罰球。
雙方犯規
35.1 定義 雙方犯規是兩名互為對方的隊員大約同時相互發生侵人犯規的情況。 35.2 罰則 應給每一犯規隊員登記一次侵人犯規。不判給罰球。比賽應按下列所述重新開始: 在發生雙方犯規的大約同一時間,如果: ·投籃得分,或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得分,應將球判給非得分隊從端線的任何地點擲球入界。 ·某隊已控制球或擁有球權,應將球判給該隊在最靠近違犯的地點擲球入界。 ·任一隊都沒有控制球也沒有球權,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 定義 36.1.1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的精神和意圖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1.2 在整場的比賽中裁判員必須對違反體育道德犯規解釋一致並只判定其所作所為。 36.1.3 判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應運用如下原則: ·如果一名隊員不努力去搶球並發生接觸,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在努力搶球中造成過分的接觸(嚴重犯規),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防守隊員試圖阻止一次快攻,從對方隊員向後或側面與其發生身體接觸,並且在進攻隊員和對方球籃之間沒有防守隊員,這是一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如果一名隊員正做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爭搶)發生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 罰則 36.2.1 應給犯規隊員登記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36.2.2 應判給被犯規隊員執行罰球,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應按下述原則判給若干罰球: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次或3次罰球。 36.2.3 當隊員被2登記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時,他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36.2.4 如果隊員在36.2.3情況下被取消比賽資格,應只處罰違反體育道德的罰則,不追加取消比賽資格的罰則。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 定義 37.1.1 隊員、替補隊員、出局的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任何惡劣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1.2 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教練員應由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接替。如果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應由隊長(CAP)接替。 37.2 罰則 37.2.1 應給犯規者登記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7.2.2 每當犯規者依據這些規則各個條款被取消比賽資格,他應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裡,或者,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7.2.3 罰球應判給: ·(如果是一起非身體接觸犯規):由對方教練員指定任一本隊隊員; ·(如果是一起身體接觸犯規):被犯規的隊員。 以及隨後: ·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長擲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1節。 37.2.4 罰球的次數應按如下規定: ·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2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如果中籃應計得分並加1次罰球。 ·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發生犯規,並且球未中籃:2或3次罰球。
籃球比賽中的罰球(英語: Free Throw )是指在限制區域內進行投籃的得分方式,每投中一球便得一分。限制區域由罰球線和一個半圓組成,罰球線離籃球場底線5.8公尺。罰球往往是籃球比賽的關鍵,特別是最後時刻兩隊分差接近的時候。
2018年1月23日 · 簡單來說,就是球員在比賽中不遵守比賽正當性、運動家精神、與裁判或是挑釁行為等等,各種違害比賽公平及不尊重球賽的行為,裁判藉此提出警告。 此犯規並非身體接觸所造成,而是過程、行為、言語產生的。 但,NBA裡有「故意犯規」(Flagrant foul),也稱為「惡意犯規」,針對的是NBA比賽中嚴重的侵人犯規行為。 如果犯規的動作被判定為「不必要」或「過度」,有可能對被犯規球員造成傷害,就會被判定為惡意犯規。 NBA的惡意犯規規則在1990年代採用,用來保護職業球員不受身體上的傷害。 在NBA規則第12條中,惡意犯規分為兩種,分別是一級惡意犯規和二級惡意犯規: 一級惡意犯規:不必要的接觸, 二級惡意犯規:指不必要的或過度的身體接觸,通常是故意的重度碰撞以及後續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