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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6月28日 · 上訴庭的三位法官認同原訟庭法官夏正民的判決,認為男同性戀的合法性行為的同意年齡為21歲女同性戀或異性戀則是16歲的規定,違反了《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中對平等權和私隱權的保障,並一致駁回政府對該案的上訴。

  3. 2004年5月31日 · 在2004年一名當時二十歲的男同志梁威廉,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 中男男性行為合法年齡為二十一歲,最終上訴庭於2006年判決梁終極勝訴。. 梁先生提出司法覆核中表示,法例嚴重干預他私人生活,以至他無法建立長期持久關係 ...

  4. 1990年5月31日 · 政府1990年在立法局提出動議免除二十一歲以下男子彼此同意私下同性戀行為刑事罪行,經過立法局及民間激烈辯論後,修訂條例草案最終於1991年獲得通過,結束香港同性戀性行為刑事化時代。. 1990年立法局提出 動議辯論 有關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 ...

  5. 2020年9月23日 · 今年稍早,一名在加拿大與同性伴侶結婚的男同志在香港不能夠以二人家庭名義申請公營房屋而提出司法覆核,獲高等法院裁定勝訴,政府已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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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又稱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是指在指一個人被認為具有同意 性行為的法律能力的年齡,其含義為法律上認定一個人具有自由表達意志、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的最低年齡,該名稱在法律條文中並不經常出現。

  7. 除了與自己年紀相約人,部分男同性戀者也會打破年齡介限,喜歡跟年長者或是較年輕男性(每國性自主權年齡不同)發生性行為性行為 [ 編輯 ]

  8. 2011年2月15日 · 香港一位法官判決,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進行同性性行為的法律有歧視成分,違反香港《基本法》。 在此之前,一名20歲的男同性戀者由於不滿現行法律向法庭提出了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