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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親身前往暫行受託人/受託人的辦事處出席初次會面,並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提供關於你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 (註 5),以及決定你是否須定期供款及其數額; 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交出你的資產、簿冊及紀錄; 在你的破產案的處理過程中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立即將你已更改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通知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www.oro.gov.hk/pdf/cht/publications/Bankruptcy-YourDutiesasaBankrup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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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 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 破產

      (a)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在法院頒布破產令 ...

  3. 在你的破產案的處理過程中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立即將你已更改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

  4. 破產人必須親身前往暫行受託 人的辦事處出席初次會面,並 向暫行受託人提供其合理要求 的、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 及財產的資料,以及安排把他 /她的資產 、簿冊及記錄移交 暫行受託人。(註 4) 暫行受託人接管破產人的財產及決定他/她

  5.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若破產人缺席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首次會面,法院可能頒布不啟動命令,以便有效延長其破產期限。

  6. 2023年7月29日 · 破產人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 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7. 第6章 《破產條例》 第5部 受託人及暫行受託人* 注意 : 這是 過去版本 ,最新情況見 現行版本 。 編輯附註﹕ * (由 2005年第18號第22條 代替) 正式名稱 委任 對受託人的控制 酬金及費用 受託人在破產人行為操守及產業方面的職責 (由 2005年第18號第28條 增補) 收取 ...

  8. www.ifec.org.hk › web › tc破產 - 投委會

    若你的資產總值不足200,000港元,破產管理署署長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 個人要宣布破產,並沒有最低負債額的規定,但如果你曾經宣布破產,破產管理署署長可拒絕受理你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