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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3月1日 · 在過去三年,食環署就私營泳池因池水樣本未能符合法例訂定細菌標準共提出四宗檢控。現時,《泳池規例》已有就私營泳池的池水水質訂定相關的標準,而有關規例已可確保私營泳池在開放供人使用期間的水質不會對公眾健康帶來影響。

  2. 2018年11月14日 · 政府十分重視公眾及私營游泳池的水質,並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負責管理轄下的公眾游泳池,而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則負責對私營泳池作出發牌及監管。

  3. * 如發現細菌含量超越指標,本署會立即抽取樣本再作測試,並即時將池水氯剩餘量提高至2ppm為時最少1小時,並須維持池水在7.2至7.8酸鹼度 Top © 2014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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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7年10月18日 · 康文署為轄下公眾游泳池的水質制訂了水質監測指標,該指標參考世界衞生組織(世衞)的相關指引而釐訂,包括池水剩餘氯含量、酸鹼度、細菌總數、大腸桿菌含量、霍亂弧菌含量及池水混濁度等,而世衞並沒有把尿液含量列為監控的物質。

  6. 現時,全港的泳池大致分為公眾泳池和持牌的私營泳池 (「持牌泳池」)。前者由文化體育及旅遊局轄下康樂及文化事務 署(「康文署」)按附屬於《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 《公眾泳池規例》營運管理;後者則由環境及生態局轄下食物

  7. Information on Water Quality of Public Swimming Pools. Acceptable Standard. Free Residual Chlorine (1ppm-3ppm) pH Value (pH 7.2-7.8) Total Bacterial Count (not exceeding 200 bacteria per milliliter of pool water sample) Escherichia coli (not detected per 100 milliliter of pool water sample)

  8. 泳池規例》 (1999年第78號第7條) (第132章第42條) [1961年3月3日] (格式變更—— 2020年第4號編輯修訂紀錄) 1. (由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廢除) 2. 適用範圍. (1) (由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廢除) (2) 本規例不適用 於 — — (1999年第78號第7條) (a) (由 1999年第78號第7條 廢除) (b) 只供為數不多於20個住宅單位使用而公眾又不得進入的泳池。 (198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3. 釋義.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住宅單位. ( residential unit. )指在一幢純粹為供人居住而建造,或純粹用作或擬用作供人居住的建築物內的自成一戶的單位; (198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