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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 ——畜養任何經常吠叫或以其他方式煩擾鄰居或路人的狗隻;或容受未帶上口罩的兇惡狗隻或其他動物自由走動;或嗾使或驅策狗隻或其他動物攻擊任何人或動物,或令到任何人或動物感到不安或受驚;可處罰款$500 或監禁3個月。
      www.districtcouncils.gov.hk/ssp/doc/2016_2019/sc/committee_meetings_doc/EHC/13899/SSPDC_EHC_2018_115_T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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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 或能為受電話纏擾的受害人帶來一定程度的保護。 任何人如透過電報、電話或無線電報發出令人極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的訊息,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另外,同一條例下,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不必要的憂慮( 第20 (b)條 ),又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續地打電話( 第20 (c)條 )亦屬違法。 以實際用途和當今的定義來看,「無線電報」可以理解為毋須電子導體,將資訊點對點傳送至兩個或以上的地點。 第20條 可擴展至智能手機通過網絡和社交網絡程式傳送的資訊,例如Whatsapp, Line和Skype。

  4.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詳題 本條例旨在綜合與簡易程序治罪有關的法例。 [1933年1月1日] (格式變更—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

  5. 香港法例須知. 一般資訊. 進行外景攝製的公司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特別是以下各條例: (a)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i)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4A條.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即屬犯罪。 刑罰: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 (ii) 不合法地穿着制服─ 第21條.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元或監禁6個月。 但如獲得警務處處長的同意,演員在任何公眾娛樂節目中穿着任何制服或衣服,則不構成本條所訂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