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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英語: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俗稱《緊急法》,是 香港法例 第241章,1922年時由 殖民地政府 因應 海員大罷工 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 特區政府 繼續適用。 現行條文授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或議會休會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 立法機關 審議 [註 1][3][4]。

  3. 2019年10月5日 · 什麼是《緊急法》? 《緊急法》全稱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其實是一條歷史將近百年的法律,制訂於香港殖民地時期的1922年,如今如今卻被提出來應對北京口中「境外敵對勢力」發動的「顏色革命」,相當諷刺。...

  4. 2019年8月28日 · 俗稱「反送中」的香港反《逃犯條例》修訂案示威處於無解狀態。. 在警民暴力衝突持續,雙方武力升級,示威者堅持要政府回應正式撤回修法等 ...

  5. 2019年8月31日 · 《緊急法》全名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早於1922年,港英政府因應香港海員罷工而通過的殖民地法律,香港對上一次引用緊急法,是港英政府頒布多項緊急令平息六七暴亂。

  6. 2019年10月7日 · 《緊急法》全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於上世紀1920年代訂立,1940年代增補後,逾半世紀都未有大規模修改,僅在1990年修訂罰則內容。 《緊急法》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相關權力幾乎屬無上限。

  7. 首先我們要注意的,《緊急法》一如其他國家相近之機制或法例一樣,主旨要處理一些包括議會不能運作或來不及運作等緊急或特殊情況,因此這等機制或條例所賦予之權力範圍必須甚廣,藉以容許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仍能合理地進行管治。

  8. 2022年2月24日 · 因應現時的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昨日(二月二十三日)通過訂立《規例》,以容許政府豁免某些人士或項目的相關許可、註冊及申請等法定要求,以便特區政府能夠在有需要時更靈活迅速地善用內地的支援及資源,全速開展關鍵的防疫抗疫項目,以期在短時間內提升香港的疫情防控能力以控制第五波疫情。 《規例》賦權政務司司長可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容許人士或項目無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 《規例》將為中央政府為香港更有效迅速地提供必要緊急支援的提供法律框架。 特區政府會負起抗疫主體責任,用好中央政府的支持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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