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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3年12月25日 · 其實肖像權是被法院當成民法上的人格權」來看,人格權是保障個人維持生存、能力所需的權利,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隱私權、貞操權、姓名權,其中也包含肖像權;而肖像權基本上是給真實人物的權利,所以如果是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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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2年8月16日 · 肖像權是指人對於自己的外貌形象是否要被他人公開、使用、再製成圖像或影音等素材的權利,在我國現行法中,是以民法 18第1項的人格權來保護肖像權。

  4. 2022年2月12日 · 甚麼是 肖像權 ? 所謂「 肖像權 」,是指一個人就自己的樣貌可以決定是否就自身樣貌「製作」、「是否公開或傳播自己樣貌」及「以何種方式公開或傳播自己樣貌」的權利。

  5. 依照判決,所謂的 肖像權,是指每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製作、使用、公開自己肖像(容貌長相)的權利 。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10號、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 (一)字3號、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更 (一)字108號民事判決) 什麼情況算是侵害肖像權? 根據判決的邏輯,只要你 未經同意,擅自製作別人的肖像圖、擅自公開別人的肖像 ,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 例如,A某日走在路上看到B,覺得B的穿著很奇特,就用手機隨手一拍,並po上自己的部落格跟朋友分享討論。 A沒有問過B的意見,就擅自製作了B的肖像圖,更公開在網路上,原則上就侵害了B的肖像權。

    • 「肖像」的定義
    • 「肖像權」的定義
    • 「肖像權」的保護
    • 侵害的情形
    • 侵害肖像權的賠償(見圖1)
    • 結語

    「肖像」,依據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乃「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 簡單來說,肖像泛指露出五官的人物像,不論是以照片、塑像或以繪畫為之,也不論全身、半身或只有臉部,只要涉及人的「五官」,都屬於肖像。

    既然知道了肖像的定義,那「肖像權」基本上就是每個人對於自己肖像所擁有的權利。討論肖像權的前提,一定是這個肖像是某特定人的,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都具有肖像權。 所以一個虛構的人物,當然不會具有肖像權,因為他根本不存在(但原作者對創作虛構人物有著作權,這又是另外一個獨立專題了)。

    肖像權在我國並非無法律明文規定,也不像「生命」、「身體」、「財產」等具體作為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權利,但根據法院判決實務以及學說,基本上均認為肖像權是法律上的「權利」,納入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加以保護。 人格權一般來說都是專屬於個人,除了授權以外,不可以脫離個人而移轉給其他人享有(也就是「一身專屬權」)。 在民法上對於「人格權」的保護,除了民法第18條以外,另外就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及第195條第1項,二者分別為「財產上」以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依據,具體賠償內容則於下述「五、」說明。

    在實務上最常看到侵害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作成他人肖像(拍攝、雕塑、繪畫均屬之); 2. 公開肖像; 3. 以營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例如作成照片、雕塑、繪畫後近而銷售或作商業利用等。 這三種態樣基本上一定都是未經他人同意才會屬於侵害,但就算得到他人同意作成,之後能否加以改編、改作,仍要看實際狀況,否則也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肖像權(而如果改作的結果侵害到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承上述「三、」,對於侵害肖像權受財產損害的賠償,規定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雖然有這條規範,但實際上對於非公眾人物的一般人來說,肖像權並不會具有財產上(或稱「商業上」)的利益;除非你/妳是明星、藝人、模特兒,你/妳的肖像權才會有具體可以量化的價值,受到侵害的時候,也才有具體計算「財產上損害」的依據。曾經發生過的案例如:鈴木一朗、張本渝。如果我們只是一般人,通常在舉證責任上,都會因為沒有辦法具體主張損害的數額而無法請求賠償,即便確實有侵害的行為。 另一方面,對於侵害肖像權受非財產上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精神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為不像財產上損害賠償有具體可以計算的方式,通常實務上都是由法院審酌雙方學經歷以及經濟實力等因素,去衡量賠償的數額。 但也不是說只要肖像...

    現在網路上動輒出現「神正妹」、「神帥哥」文章,如果使正妹或帥哥因而被人肉搜索,導致受到騷擾,只要受騷擾的人可以提出被騷擾的具體證據(像是書信、對話記錄等等),騷擾的人仍然有可能構成「情節重大」,而可以對其請求精神賠償。 另外像是把他人肖像作不雅的改作,如利用修圖軟體接上裸體等方式,同樣會構成上開「情節重大」侵害肖像權。 即使無法請求具體的賠償金額,但如果未經同意就被他人任意使用自己的肖像,還是可以請求他人停止侵害行為(例如從網際網路上移除照片)。 「肖像權」是專屬於每一個個人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沒有經過他人同意,最好不要任意使用他人的肖像,即使被使用的人並不是名人。

  6. 2022年10月6日 · 肖像權其實是民法上人格權的一種, 相關依據規定在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此規定可得知, 肖像權其實不屬於民法中. 所列舉出來的人格權, 法律沒有把「肖像」 明文成一個單獨的權利, 不過在法院的實務判決上, 是確實承認這個權利存在的, 所以仍屬於法條中所稱的. 「其他人格法益」。 另外,也因為沒有明文的單獨規定, 因此對於肖像權的侵害, 就必須符合條文中所稱的. 「情節重大」之要件。 再者,主張肖像權受侵害還必須具備. 條文中所明文規定的「不法性」, 也就是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 」 就侵害他人的肖像。

  7. 2022年10月16日 · 廠商無限制使用肖像,構成侵權嗎?. 肖像權定義與3種侵害態樣. 2022-10-16. 品牌廠商進行廣告行銷時,會大量使用各類肖像素材,若使用前沒有經過授權或約定好使用方式,不小心就會牽涉到肖像權侵害爭議。. 究竟肖像權定義是什麼?. 怎樣才算侵害肖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