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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於制度、體制、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事會在我國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效,甚至於產生監事會虛化現象。 需要通過體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來不斷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重要性,使監事會真正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 2014年8月15日 · 公司的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股東大會負責。從各國設立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情況來看,監事會主要行使監督公司業務執行狀況,以及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權力。因此,從理論上看,監事會主要具有以下三項價值功效: 1、監督制衡作用。

  3. 2016年7月5日 · 我國《公司法》第54條、126條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36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職權,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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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後交監事會稽核並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

  6. 根據日本《商法》和《商特法》,大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資產超過五億日圓或負債超過兩百億日圓的大股份公司還須設「會計監事」;小股份公司不設會計監事,也不設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權全部由監事行使。

  7. 根據《公司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公司監事會制度_百度百科

  8.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的規定是什麼?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為公司的監督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有相當規模,經營活動複雜,專業要求高,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司的監督、對經營者的監督有顯著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