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2019年10月29日 · 要派單位應於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勞動條件並訂定勞動契約。如逾期未與派遣勞工議定勞動條件訂定勞動契約者,視為雙方自期滿之次日成立勞動契約,並應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其他人也問了
要派單位何時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要派單位如何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訂定違約金條款是什麼?
團體協約簽訂後,雇主或勞工應繼續享有什麼權利義務關係?
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有哪些?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有何權益?
勞基法第9條第1項條文, 規定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除非派遣勞工被裁員或自動離職,否則雇主不可以任意解僱,違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3、4項規定, 將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即勞動部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2分之1。 因「人力派遣」理應為派遣事業單位之經常性業務,不得僅因要派單位有勞務需求時,才招聘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提供派遣服務。 其立法目的乃避免派遣事業單位規避相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限制及給付資遣費責任,以兼顧派遣勞工之僱用安定。 二、派遣勞工遭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可向要派單位請求先行給付(第22條之1) 過去時常耳聞派遣業者惡意倒閉或積欠工資,致派遣勞工難以追討,嚴重影響其生計。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 動契約。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 ,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2019年6月21日 · 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第4項)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5項)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第6項)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7項)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2.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應對職災勞工負連帶補償及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