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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1月1日 · 前言. 「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主辦方所有」 剛接手活動策劃的小夥伴,經常能聽到這麼一句話,雲裡霧裡,還是加了上去。 本文就幾個活動策劃常見名詞的區別進行展開----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贊助方、冠名方。 01. 主辦方. 一般來說為級別較高的政府、企事業單位,擁有活動的舉辦權。 大、中型會議會把主辦方寫成某政府單位、某大型公司集團,類似於指導機構、上級機構的意思。 實際上並不在會議中擔任組織和管理角色。 比如說某全國性的協會在上海辦一場會議,上海地區的承辦單位就會把主辦方寫成該全國性的協會。 小型活動沒有這些官面文章,會議是哪家單位辦的就寫誰。 通俗理解------「甲方爸爸」。 02. 承辦方.

  2. 2019年10月20日 · 所謂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第39的規定,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對照《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定義,很明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商家的營銷活動文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用戶使用協議、商家的格式合同等相關文本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均屬格式條款。 因此,只要理解了法律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定,就可以順利解答此種最終解釋權條款法律效力的問題。 為了平衡訂立格式合同時各方的實際地位, 《合同法》第39條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 2019年10月15日 · 所謂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第39的規定,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對照《合同法》關于格式條款的定義,很明顯,實踐中最為常見的商家的營銷活動文案、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的用戶使用協議、商家的格式合同等相關文本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在法律性質上均屬格式條款。 因此,只要理解了法律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規定,就可以順利解答此種最終解釋權條款法律效力的問題。 為了平衡訂立格式合同時各方的實際地位,《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那麼,按照現行合同法的規定,對于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的意思進行解釋,如果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最終解釋權條款即使約定了對於爭議的解釋權歸賣家所有,也是不能突破法律限制的。所以,這種最終解釋權條款

  6. 本法的解釋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 但如 ...

  7.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自行作出解釋,當中涉及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 [31] 。. 其中最重要一項訂明,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 ...

  8. 2020年11月15日 · 在社會各個行業中出錢投資的一方大家稱之為“主辦方”也叫“主辦單位”,拿了“主辦方”的錢幹活跑腿的一方稱為“協辦”或“協辦單位”,主辦方和協辦之間一般還會有一個合同,之間成為“甲方和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