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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第一項第一款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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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mployer shall require workers, before serving as ...

    • 沿革

      沿革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 31 條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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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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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 ...

  2.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9 條規定,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 3 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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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9條規定,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3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5.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 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 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6.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 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第一項第一款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7. 2021年2月17日 ·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 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第一項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8.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訓練單位對於第一項之專責輔導員,應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每二年至少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