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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發言人說:「增加有關的津貼額是為了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出任陪審員或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建議的津貼額是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所批准的調整機制,再經最近的改善而釐定的。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十月批准陪審員及證人的津貼額時,批准根據下述調整指標批核日後有關陪審員及證人津貼額的改變: (一)陪審員及普通證人的津貼額——因應香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調整;及. (二)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因應公務員職系、職級及薪酬表的總薪級表所記錄的香港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調整。

  2. 生效日期. 本規則自2021 年8 月1日起實施。 修訂《刑事訴訟程序( 證人津貼)規則》 《刑事訴訟程序( 證人津貼) 規則》( 第221 章,附屬法例B)現予修訂,修訂方式列於第3、4 及5條。 修訂第3 條( 專業人士證人津貼) 第3(1)條—— 廢除. “$3,065” 代以. “$3,210”。 第3(2)條—— 廢除. 在“ ,則”之後的所有字句. 代以. “ 就該天而言,其專業人士證人津貼不得超逾$1,600。 ”。 (3) 第3(2)條,中文文本—— 廢除. “如該證人不論是在一宗或多於一宗的案件中,於任何一天出庭提供證據” 代以. “ 如上述證人於任何一天出庭提供證據(不論是在一宗或多於一宗的案件中提供)”。 修訂第. 4 條( 專家證人津貼) 第4(1)條—— 廢除.

  3. 2022年8月20日 · 就裁判法院審訊,任何人收到證人傳票,無合理因由而拒絕出庭,裁判官有權簽發拘捕令將其帶到法庭,並可處最高罰款 $5,000 及監禁 12 個月。 例:2020 年,時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與人於酒吧內開會商討疫情事項,審訊後被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

  4. 2018年12月12日 · 法庭. 搶先表達. 政府建議增加陪審員、證人及淫審處審裁專員的津貼金額,其中加幅最高的是普通證人的津貼額,由最高515元一天,增至最多575元一天,增幅達11.3%;而專家證人的酬金則由最多2,770元一天,建議增加10.6%至最多3,065元一日。 政府解釋調整津貼是為了減低公眾人士的經濟損失,估計上述調整會令經常性開支每年增加約76萬元。

  5. 2021年12月3日 · 證人 原則上可以領500元的日費+往返法院的旅費. 如果民事訴訟的原告或 被告 任一方向法院 聲請 傳喚 證人,經過 法官 准許,證人就會收到開庭的通知書。 原則上證人只要出庭就會有500元的日費 [1],至於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所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市內的公車、捷運,長途的臺鐵、高鐵、客運等),採實報實銷 [2]。 問題提到的證人 車馬費,實際上就是證人的日費、旅費。 什麼時候可以領? 通常在 訊問 的最後,法官會當場問證人要不要領日旅費,如果證人說要領,開完庭就可以直接去出納的地方簽領據請領(通常在一樓,不清楚可以問有穿背心的志工)。 如果當天忘記請領,必須在開庭訊問後10日內 申請 [3]。 刑事和行政的證人也有日旅費.

  6. 無論在任何階段,假如有人就上述目的與你接洽,你應立即向警方舉報。 費用 你有權領取證人津貼,用以支付出庭所耗的費用。

  7. 公證人的收費是依照公證法的規定不可以任意增減費用;司法院也有公告「公證費用標準表」, 不論是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都要依照法定的費用收費。 律師收費的標準不盡相同。 律師法要求律師必須向委託人說明收費標準和計算方式,並沒有像公證法中有各項費用收取標準的規定。 法院公證流程是什麼?

  8. 雖然沒有規定不可為證人出庭作供給予報酬,但實際上,通常專家證人才會收費。 例如,一名醫生在一件人身傷亡案件中出庭作供談論傷勢。 支付報酬予一名普通的事實證人,以確保他們出庭作供,可能會是訴訟的另一方攻擊該名證人誠信的理由。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選擇副題.

  9. 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 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 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 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 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 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 第 5 條.

  10. 委托公証人辦理公証文書過程中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當事人另行支付: (一)鑒定費、評估費;(二)公證書副本費;(三)當事人因舉證困難,委托公証人進行調查的有關費用等。 十七、 委托公証人必須以公証人或所屬律師行名義收費。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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