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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繼承人是誰?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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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www.inherit.com.hk/香港遺產繼承-常見問題與答案/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11月9日 · 避免遺產分配紛爭,首要的步驟就是釐清誰是繼承人,再來就可依民法規定確認繼承的順序和遺產比例了。 若遇到例外狀況,無法直接從文章中獲得解答,可利用平台上法律諮詢服務

    • 誰有繼承資格
    • 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 應繼分

    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其他法定繼承人與配偶一起繼承遺產。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等。且此順位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一)應繼分的意思

    應繼分是各繼承人對遺產的一切權利義務,所能繼承的比例,不是對個別特定遺產的權利比例。

    (三)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3. 香港遺產繼承法律包括:《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囑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無爭議遺囑認證實踐指導(英文)》等, 以上香港遺產繼承法原文的鏈接可在文章《香港遺產

  4. 2021年12月23日 · 繼承權的規定有點複雜,但其實透過簡單的圖表,一般人都能輕鬆搞懂遺產繼承的邏輯,其實我們最常關心的,主要還是誰有繼承權、以及繼承人可以分配到多少錢,這些全都有規定在民法裡,只要對方沒有另外立遺囑,基本上都是照著民法的規定去繼承,當然

  5. 2024年9月18日 · 根據臺灣現行民法的繼承編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要注意的是,配偶的繼承權並不受繼承順位的限制,無論繼承人是順位表中哪個順位,配偶都有當然繼承人的地位,遺產繼承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6. 2023年11月28日 · 根據 民法第 1138 條 明確指出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至於留言有人提到 「特留分」,究竟特留分是什麼呢? 原來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有分成 2 種,分別為「應繼分」及「特留分」。 應繼分:是法律規定的「預設」遺產分配方式,規定於 民法第 1144 條。

  7. 2022年6月1日 · 不同的是遺囑執行人是死者生前委任、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而遺產管理人是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下、按先後優先權由近親申請。 了解更多. 申請遺囑認證書的文件: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死者的遺囑正本及一份副本. 與死者關係證明 (eg. 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身分證明號碼副本) 如沒有文件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須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申請遺產管理書的文件: 死者的死亡證明書. 與死者關係證明 (eg. 結婚證明書、出生證明書) 如沒有文件證明死者與申請人關係,須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有關誓詞 / 誓章及其他表格的樣本,可到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 網頁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