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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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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制定政策
      www.gov.hk/tc/about/govdirectory/govstructur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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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香港特區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不少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 這些機構由特區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如管理全香港所有 公立醫院 的 醫院管理局 、協助香港 工業 發展 ...

  3. 香港特區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不少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 這些機構由特區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如管理全香港所有 公立醫院 的 醫院管理局 、協助香港 工業 發展 ...

  4.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法案和財政預算案、頒布法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並由行政會議協助 ...

  5. 2024年9月18日 · 香港特区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不少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 这些机构由特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如管理全香港所有 公立医院 的 医院管理局 、协助香港 工业 发展 ...

    • 第十四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圖,提供政府架構和部門資訊。

  7.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图,提供政府架构和部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