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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mprehensive set of procedural rules

      •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procedural rules upon which parties may agree for the conduct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arising out of their commercial relationship and are widely used in ad hoc arbitrations as well as administered arbitrations.
      uncitral.un.org/en/texts/arbitration/contractualtexts/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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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ffective Date

      In all other respects,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

  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起草的一套程式規則。 當事人可約定仲裁按此套規則進行。 UNCITRAL仲裁規則的初版 ,制定於1976年,曾被用於解決多類爭議,包括商事當事人間不涉及任何仲裁機構的爭議,投資者和東道國間的爭議,國與國間的爭議及由仲裁機構管理的商事爭議。 2010年,UNCITRAL仲裁規則有所修訂,以適應其最初制定以來國際仲裁程式的變化。 修訂後的 UNCITRAL仲裁規則 已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規則及實務指引. 2024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1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13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2008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 分享. 最新HKIAC活動. +更多活動. 暫無新活動. 活動花絮. +更多花絮.

  4. 2014年4月1日 ·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which were initially adopted in 1976 and first revised in 2010,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procedural rules for the conduct of arbitral proceedings and...

    • 第5条
    • 第11条
    • 第15条
    • 第16条
    • 第17条
    • 第18条
    • 第19条
    • 第22条
    • 第23条
    • 第24条
    • 第27条
    • 第28条
    • 第29条
    • 第30条
    • 第31条
    • 第32条
    • 第33条
    • 第34条
    • 第35条
    • 第42条

    每一方当事人可由其选定的人员出任代表或给予 协助。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此种通知必须说明所作指定是为了代表 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目的。一 人担任一方当事人代表的, 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随时要求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提供关于赋予该代表权限的 证据。 指派和指定机构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 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 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

    如果一名仲裁员被替换,应从被替换的仲裁员停止 履行职责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程序,除非仲裁庭 另有决定。 免责

    除蓄意不当行为外,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 各方当事人放弃以与本仲裁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 为由, 向仲裁员、指定机构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索赔。 第三章

    WESLEY ANDRADE VIEIRA 在不违反本《 规则》 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其 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 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仲裁程序适当阶段给予每一方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时,程序的进行应避免不必要延迟和费用,并为解决当事人争议提供公平 有效的程序。 仲裁庭一经组成, 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仲裁庭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确定仲裁临时时间表。任何期间, 不论是本《 规则》规定的还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均可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随时予以延长或缩短。 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请求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由证人包括专家证人 出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未 提出此种请求的,仲裁庭 应决定是进行开庭审理,还是根据书面文件和其他 资料进行程序。 ...

    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庭应根据 案情确定仲裁地。 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为其他任何目的举行会议,包括进行开庭审理。 语言

    在不违反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在其被指定后迅速确定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 此决定应适用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任何进一步书面陈述; 进行开庭审理的,亦适用于 开庭审理中将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 仲裁庭可下达指令,任何附于仲裁申请书或 答辩书的文件,以及任何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 提交的补充文件或物证, 凡是用其原语文提交的,均应附具各方当事人所约定的或仲裁庭所确定的 一种或数种语言的译文。 仲裁申请书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可更改或补充其仲裁 请求或答辩,包括更改或补充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而提出的请求,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所提出的更改或补充 过迟或对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考虑到其他 任何情况而认为不宜允许此种更改或补充。 但是,对仲裁请求或答辩提出更改或补充,包括对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而提出的请求提出更改或补充,不得使更改后或补充后的仲裁请求或答辩超出仲裁庭的 管辖权。 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

    仲裁庭有权力对其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包括对与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有关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目的,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 独立于合同中其他条款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合同 无效的裁定, 不应自动造成仲裁条款无效。 对仲裁庭无管辖权的抗辩,至迟应在答辩书中 提出,涉 及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而提出的请求的,至迟 应在对反请求或对为抵消目的而提出的请求的答复中提出。 一方当事人已指定或参与指定一名仲裁员,不妨碍其提出此种抗辩。对仲裁庭超出其职权范围的 抗辩,应在所指称的超出仲裁庭职权范围的事项在 仲裁程序期间出现后尽快提出。仲裁庭认为延迟是 正当的, 可在上述任一情形中准许延迟提出抗辩。 对于第2 款述及的抗辩,仲裁庭既可作为先决 问题作出裁定, 也可在实体裁决书中作出裁定。即使法院审理...

    仲裁庭应决定, 除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之外,还应 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或者各方当事人可提交何种进一步书面陈述,并应确定传递 这些书面陈述的期间。 期间

    每一方当事人应对其仲裁请求或答辩所依据的 事实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出的就任何事实问题或专业问题向 仲裁庭作证的证人,包 括专家证人,可 以是任何个人,无论其是否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或是否与一方当事人 有任何关系。 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 证人的陈述, 包括专家证人的陈述, 可以书面形式呈递,并由其 本人签署。 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的任何时候,仲裁庭均可 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应由仲裁庭决定的期限内出示 文件、 证物或其他证据。 仲裁庭应就所出示证据的可采性、关 联性、实质性 和重要性作出决定。 开庭审理

    进行开庭审理的, 仲裁庭应将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充分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 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听讯,可按照仲裁庭 确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 各方当事人未另外约定的, 审理不公开进行。 仲裁庭可在任何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作证时,要求其他证人包括其他专家证人退庭,但证人包括专家证人为仲裁一方当事人的, 原则上不应要求其退庭。 对证人包括对专家证人的讯问,仲裁庭可指示 采用电信方式( 例如视频会议) 进行,不要求其亲自到庭。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后,仲裁庭可指定独立专家一人或数人以书面形式就仲裁庭需决定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仲裁庭确定的专家职责范围应分送各方当事人。 CURSO: 原则上,专家应在接受任命之前向仲裁庭和各方 当事人提交一份本人资质说明以及本人公正性和独立性 声明。各 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庭 说明其对专家资质、公正性或独立性是否持有任何 反对意见。仲裁庭应迅速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此种 反对意见。 专家任命之后,一 方当事人对专家的资质、 公正性或独立性提出反对意见,只能依据该当事人在专家任命作出之后才意识到的原因。仲裁庭应迅速 决定将采取何种可能的行动。 各方当事人应向专家提供任何有关资料,或出示 专家可能要求其出示的任何有关文件或物件供专家 检查。一方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关于提供所要...

    在本《 规则》 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间内: 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书,不表明充分理由的, 仲裁庭应下令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尚有未决事项可能需作出决定,且仲裁庭认为就未决事项作出决定是适当的; 被申请人未递交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或答辩书, 不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应下令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不递交答复或答辩书之事 本身不应视为承认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 未就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提出的请求提交 答辩书的, 也适用本项规定。 一方当事人经根据本《 规则》适当通知后仍未 出庭, 不就此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可继续进行 仲裁程序。 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庭适当请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文件、证 物或其他证据,不 就此表明充分理由的,仲裁庭可依据已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作出裁决。 开庭终结

    仲裁庭可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任何进一步证据要提出、是否有其他证人要听讯或者是否有其他材料要提交, 没有的, 仲裁庭即可宣布开庭终结。 仲裁庭认为因特殊情形有必要的,可自行决定或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决定,在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 时候重新进行开庭审理。 放弃异议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迅速对不遵守本《 规则》或仲裁协议任何要求的任何情形提出异议,应视为该当事人放弃提出此种异议的权利, 除非该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在当时情况下未提出异议有正当理由。 第四章

    仲裁员不止一名的,仲裁庭的任何裁决或其他 决定均应以仲裁员的多数作出。 出现程序问题时, 达不到多数的,或者经仲裁庭授权, 首席仲裁员可单独作出决定,但仲裁庭可作出任何必要修订。 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庭可在不同时间对不同问题分别作出裁决。 所有仲裁裁决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毫不延迟地履行所有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各方当事人 约定无须说明理由。 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 日期和指明仲裁地。仲裁员不止一名而其中有任何 一名仲裁员未签名的, 裁决书应说明未签名的理由。 裁决可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之后予以公布,为了 保护或实施一项法定权利,或者涉及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法律程序的,也可在法定义务要求一方当事人 披露的情况下和限度内予以公布。 仲裁庭应将经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发送各方当事人。 适用法律,友好和解人

    仲裁庭应适用各方当事人指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规则。 各方当事人未作此项指定的,仲裁庭应 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 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的情况下, 仲裁庭才应作为友好和解人或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 所有案件中,仲裁庭均应按照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作出裁决,并应考虑到适用于有关交易的任何商业 惯例。 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理由

    仲裁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或败诉各方负担。但是, 仲裁庭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分摊费用 合理的,仲裁庭可裁决在当事人之间分摊每一项此种费用。 仲裁庭应在最终裁决书中,或者在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任何裁决中,裁决一方当事人须根据费用分摊决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数额。 费用交存

  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的一套程序规则。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按此套规则进行。 UNCITRAL仲裁规则的初版 ,制定于1976年,曾被用于解决多类争议,包括商事当事人间不涉及任何仲裁机构的争议,投资者和东道国间的争议,国与国间的争议及由仲裁机构管理的商事争议。 2010年,UNCITRAL仲裁规则有所修订,以适应其最初制定以来国际仲裁程序的变化。 修订后的 UNCITRAL仲裁规则 已自2010年8月15日起生效。 规则及实务指引. 分享. Upcoming HKIAC Events. +更多活动. 暂无新活动. 活动花絮. +更多花絮. ICCA Congress Miami After Party. HKArbWeek 2014 Welcome Reception.

  6.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e a comprehensive set of rules upon which parties may agree for the conduct of their arbitral proceeding. 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different versions of these rules: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1976); the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s revised in 2010); and.

  7. 2010年8月15日 · The original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were adopted in 1976 and have been used for the settlement of a broad range of disputes, including disputes between private commercial parties where no arbitral institution is involved, investor-State disputes, State-to-State disputes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administered by arbitral institu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