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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24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訂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將針對4種行為訂立條文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 其中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兩項條文,是與香港特區政府於2003年提出的《基本法》第23條草案其中2條條文重疊。 不過,第23條草案內的的「顛覆」行為是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在「港版國安法」內的「顛覆」行為是則針對「顛覆國家政權」,意味顛覆罪除了涵蓋顛覆國務院外,將同時針對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範圍較第23條更廣。 至於第23條草案餘下5條條文,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均沒有被納入「港版國安法」草案內。 相關新聞.

  2. 2024年4月16日 · 中聯辦主任鄭雁雄昨日 (15日)出席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幕禮致詞時表示要說香港有好的法治體系,《港區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駐港國安公署以及特區國安委雙法雙機制是不可或缺的基石他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是推動香港從大亂到大治的轉捩點標誌着香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以示銅牆鐵壁眾志成城雙法雙機制將有效發揮中央事權和特區責任雙保險的作用。 他強調香港已經站在由治及興的全新起點上,但落實好雙法雙機制還要做大量工作,要有長期的鬥爭包括必須堅定維護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而時至今日,一國兩制長期不變已成為廣泛的社會共識,普通法系依然好用,三大中心依然重要,跑馬、炒股依然熱鬧,東方之珠依然浪漫。

  3. 2020年6月30日 · 建制派議員發表聯合聲明全力支持在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認為有助堵塞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漏洞保障社會穩定繁榮和市民安居樂業又指已充分保障了香港市民一直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民主派議員則批評港區國安法獲通過等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1年11月3日 · 港區國安法去年6月底推出後市場一直傳出會有外資撤出香港美國多間原本於香港設置總部的公司不斷減少政府統計處數字顯示以香港作為地區總部的美國公司下跌近10至254家屬2003年以來的新低。 中文大學商學院亞太工商研究所名譽教研學人李兆波說,本港最近兩年面對不少動盪事件,遠至中美爭拗,近至國安法實施,對企業或多或少存有影響,而本港營商成本較高,如非有獨特優勢或好處,企業會審慎考慮在港設立地區總部的決定。 李兆波在電台節目稱,國安法實施後,由於未有太多案例,即使本港鄰近內地屬重要優勢,但投資者最重要是穩定,認為繼續投資大筆資金在港會較不穩定,因此選擇新加坡作替代地區,減低風險。

  6. 2020年7月1日 · Tweet. 1/3. 港府昨晚 (30日)11時宣布港區國安法刊憲法例即時生效內容包括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詳見附表及下列內容: 條文原則: (一) 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三)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四) 明確規定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五)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六)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條文目的: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7. 2020年5月22日 · 在香港尚未根據基本法的授權完成23條立法的情況下鑑於這4種行為和活動是香港當前面臨的危害國家安全最嚴重最突出的風險為害最烈。 6.)為甚麼全國人大決定將「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納入國家安全犯罪的範疇? 答:「911」事件後,暴力恐怖主義在世界爆發、蔓延,成為各國共同的敵人。 自去年修例風波以來,港獨、激進分離勢力和反對派的暴力違法活動不斷升級,接連出現烈性炸藥案,說明香港已出現恐怖主義苗頭。 有必要將「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納入國安範疇,以維護香港的公共安全,及保護市民人身財產安全。 7.)國安立法是否損害香港居民的遊行、示威、 新聞、言論等基本權利和自由? 答:國安立法只約束4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只針對極少數人,不會影響港人正常享有和行使法定的權利和自由。

  8. 2020年10月13日 · 港區國安法實施至今3個多月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指出國安法填補過去的法律漏洞令執法者有法可依實施以來已明顯看到對香港社會穩定發揮重要作用社會上少了大量鼓吹港獨的情況市面亦相對平穩但仍然有人不斷找機會破壞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