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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今年103年8月25日本市內湖區民權東路某營造公司承攬之新建工程發生一起勞工墜落職業災害造成該名勞工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事業單位雇主卻未依法於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遭臺北市政府依法開罰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於10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前述該案事業單位雇主卻遲至災害發生半個多月後,才以電話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明顯違法。

  2. 未依規定投保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

  3.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4. 2023年4月13日 · 實務見解認為全勤獎金性質上為雇主鼓勵員工按時提供勞務需勞工於期間內沒有請假才可獲核發非屬經常性而係恩惠性質此觀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號判決認為:「…全勤獎金乃僱主為獎勵勞工按時提供勞務給付無請假記錄之目的所為支付屬恩惠性勉勵性之給與非勞工提供勞務給付之對價亦非經常性獎金自難謂係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工資不應計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 」,可茲參照。 「租屋津貼」屬經常性給與嗎? 公司因外派員工常駐外地,通常會補助外派地點之租屋津貼,而此等津貼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

  5.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關於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 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因該款 所謂『業務性質變更』,除重在雇主對於全部或一部分之部門原有業務種類

  6. 【記者李叔霖/台北報導】台北市勞動局就業服務宣布舉辦「你上工我補助」中型徵才活動,時間訂於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點至四點,地點就在台北市政府一樓中庭(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邀請二十六家廠商提供近一千三百個工作機會,平均起薪三萬五千元,月薪最高六萬一千元

  7. 2014年12月21日 · 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李律師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這對夫妻可以拿到終止勞動關係後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需強調的是,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我要檢舉. # 104 就服 學科解答 術科解答 最新課程 人資. 台長: 勤華教育education.org.tw.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唯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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