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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9日 · 案情指,戴耀廷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文章,提及要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2020年3月,舉行記者會宣傳「初選」。同年4月,戴耀廷提出「真攬炒十步」,即是令社會陷入危機,甚至引致血腥鎮壓,目的是要求外國制裁,而奪取過半議席是關鍵之處。
2018年12月28日 · 林卓廷過去幾年多次以報案人身份,向公眾洩露梁振英是「受廉署調查人士」,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郭文緯批評,林卓廷曾在廉署受訓,理應清楚相關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廉署的案件要保密、廉署舉報人的身份以及舉報要保密、任何的 ...
2024年3月29日 · 近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續審,從犯證人李宇軒法庭上作供時,披露了更多「國際線」的內情。 李宇軒供稱,2019年9月,本案共謀、律師助理陳梓華有意將其角色由「登報」轉型為「國際游說」。 同年11月正值區議會選舉,他籌辦10名外國政客訪港監察區議會選舉的活動,通過這個「監選團」,李宇軒認識了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他其後自2020年1月起與對方保持聯絡,直到2020年8月,期間亦受對方邀請加入Signal群組。 整條「國際線」的脈絡之後逐漸清晰,更出現了一個關鍵機構。 李宇軒供稱,之後應裴倫德的邀請,參與「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籌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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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反對勢力的政黨政客合共近百人,由中環遊行至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示威。. 反對陣營亦提出了數點質疑,要求交代,甚至「發還重審」。. 筆者聞畢有關質疑,只覺一眾反對政黨對法律的認識,僅處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層面。. 事實上,律政司在作 ...
2020年12月28日 · 民主黨副主席、廉政公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今早被廉政公署拘捕,並落案控告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向公眾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份」,被指涉於網上發布元朗7.21事件受查人資料。 根據條例訂明,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000元及監禁1年。 目前案件已於今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林卓廷獲准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訂立《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是防止貪污者因知悉事件而妨礙廉署調查,如銷毀證據等,因此有必要將廉署的調查保密。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其中30 (1)(b)條列明,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份,即屬犯罪。
2018年9月24日 · 發表於 2018-09-24 10:00. 分享. 讚好 167. 收到「思考香港」傳來一篇文章,題目是〈梁副主席寫的是寂寞和悲憤〉,署名是李伯達,據悉李先生是一位已退休的傳媒工作者。 他筆下雖然對梁先生不尋求連任的決定有所感觸,但文章更主要是指泛民某些議員死咬着UGL 事件不放是愚不可及。 李伯達先生認為泛民的愚不可及,不止是纏擾經年,並無斬獲,而是泛民的死纏不放,這和港獨事件一樣,反而讓梁先生可以化身鍵盤戰士,重新找到舞台。 UGL 事件本質其實很簡單,那5000 萬港元本質就是分手費,而且簽署不競爭、不挖角合約是在辭職行會召集人和當選行政長官之間的一段時間,賠償一方的估計是梁先生不可能選得上行政長官,怕他故業重操,接受賠償的一方在合約上寫明不作有利益衝突的事。
2018年1月11日 · 發表於 2018-01-11 16:36. 分享. 讚好 0. 筆者一直有留意關於「佔中」案的訴訟,近日才發現天天把「法治」掛在口邊的人,不但可以選擇「守甚麼法」,還厚顏得提出可以選擇接受被控甚麼罪名! 「法治」變成「A餐」、「B餐」任人選擇,如此兒戲? 如此荒謬? 以戴耀廷為首的「佔領三人組」,在違法佔領案件審前覆核、被告知以「公眾妨擾」等罪被起訴時,竟然要求控方改控他們刑罰較輕的「串謀非法集結」罪,敢問戴耀廷,如果法庭案件可以任由你們選擇被控告甚麼罪,法治豈非變成你「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