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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 ,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侵犯第三者隱私或非法竊聽知悉他人之秘密,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 條文. 妨害秘密罪規定於《 中華民國刑法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案例.
2020年10月6日 · 妨害秘密罪,是指以不正当的方法侵犯第三者隐私或非法窃听知悉他人之秘密,主要包含窥视窃听窃录罪以及泄密罪。 条文 [ 编辑 ] 妨害秘密罪规定于《 中华民国刑法 》。
妨害秘密罪 ,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侵犯第三者隱私或非法竊聽知悉他人之秘密,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 條文 [ 编辑] 妨害秘密罪規定於《 中華民國刑法 》。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 新臺幣 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案例 [ 编辑]
- 侵害國家法益犯罪
- 侵害社會法益犯罪
- 侵害個人法益犯罪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章
1. 內亂罪(第100條~第102條) 1. 私與外國訂約罪(第113條) 2. 妨害國交罪 3. 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第118條) 註:與本章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國家安全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
瀆職罪章
1. 委棄守地罪 2. 賄賂罪 2.1.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罪(第121條) 2.2. 違背職務行為行賄/受賄罪(第122條) 2.3. 準受賄罪(第123條) 3. 枉法裁判罪(第124條) 4. 濫權追訴罪(第125條) 5. 凌虐人犯罪(俗稱「刑求」)(第126條) 6. 違法執行刑罰罪(第127條) 7. 越權受理罪(第128條) 8. 違法徵收罪(第129條) 9.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第130條) 10. 公務員圖利罪(第131條) 11. 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第132條) 12. 郵電人員洩露秘密罪(第133條) 13. 非純粹瀆職罪(第134條) 註:與本章相關的犯罪,可另參考《貪污治罪條例》。
妨害公務罪章
1. 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第135條,俗稱的「妨害公務」) 2. 聚眾妨害公務罪 3. 妨害考試罪 4. 毀損公文書罪 5. 污損封印查封罪 6. 侮辱公務員罪(第140條) 7. 侮辱公署罪(原第140條第2項,已於2022年1月12日刪除) 8. 毀損文告罪
公共危險罪章
1. 縱火罪 1.1. 放火/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3條) 1.2. 放火/失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住宅罪(第174條) 1.3. 放火/失火燒毀建築條物以外罪(第175條) 1.4. 準放火/失火罪(第176條) 2. 决水罪 3. 破壞防水蓄水設備罪 4. 妨害救災罪 5. 傾覆破壞現有人在交通工具罪 6. 妨害舟車往來罪 7.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8. 劫持交通工具罪(俗稱「劫机」) 9. 危害飛航安全罪 10. 不能安全駕駛罪(第185條之3,俗稱「酒駕」) 11.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第185條之4,俗稱「肇事逃逸」) 12. 妨害公用事業罪 13. 阻塞逃生通道罪 14. 妨害公眾飲水罪 15. 投放毒物罪(第190條之1) 16. 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偽造貨幣罪章
1. 偽造變造行使貨幣罪 2. 偽造變造行使有價證券罪 3. 偽造度量衡罪
偽造文書罪章
1. 偽造私文書罪(第210條) 2. 偽造公文書罪(第211條) 3. 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2條) 4.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3條) 5.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 6. 業務登載不實罪(第215條) 7. 行使偽造文書罪(第216條) 8. 偽造盜用署押罪(第217條) 9. 偽造盜用公印罪(第218條)
殺人罪章
1. 普通殺人罪(第271條) 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2條) 3. 義憤殺人罪(第273條) 4. 生母殺嬰罪(第274條) 5. 加工自殺罪(第275條) 6. 過失致死罪(第276條) 6.1. 業務過失致死罪(原第276條第2項,已於2019年5月29日刪除)
傷害罪章
1. 普通傷害罪(第277條) 2. 重傷害罪(第278條) 3. 義憤傷害罪(第279條) 4.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0條) 5. 暴行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81條) 6. 加工自傷罪(第282條) 7. 聚眾鬥毆罪(第283條) 8. 過失傷害罪(第284條) 8.1. 業務過失傷害罪(原第284條第2項,於2019年5月29日刪除) 9. 傳染花柳病罪(原第285條,於2019年5月29日刪除) 10. 妨害發育罪(第286條)
墮胎罪章
1. 自行墮胎罪 2. 加工墮胎罪 3. 圖利加工墮胎罪 4. 未受囑託或未得承諾墮胎罪 5. 介紹墮胎罪 註:關於本章內容,另見《優生保健法》有更加詳細之規範。
2014年6月18日 · 妨害秘密罪,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侵犯第三者私隱或非法竊聽知悉他人之秘密,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 ,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 拘役 或 新臺幣 3000元以下 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人民有秘密 通訊 之自由,此為《 中華民國憲法 》第12條所明文保障之 基本人權 。 通訊為人與人之間交換意見之方法之一,屬於個人私生活之一部分,其內容有為私人利益而有 保密 之必要。 因此,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即構成妨害他人秘密。 《中華民國刑法》即有妨害書信秘密罪之設,具體制裁侵害人民通訊秘密之行為,以落實基本人權之保障。 構成要件 [ 編輯] 須有開拆或隱匿之故意(意思):即行為人須認識其所開拆或隱匿者為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並以開拆或隱匿之意欲而實施其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即有妨害書信秘密罪之設,具體制裁侵害人民通訊秘密之行為,以落實基本人權之保障。 構成要件. 須有開拆或隱匿之故意(意思):即行為人須認識其所開拆或隱匿者為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並以開拆或隱匿之意欲而實施其行為。 如將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圖畫誤認為己所有者,則其因缺乏意思要件而不成罪。 須有開拆或隱匿之行為(行為):「開拆」指變更或除去其封緘,使之失去效力,將文書內容置於可得閱覽之狀態;只須開拆即構成犯罪,不問有無閱覽。 以開拆以外之方法,則屬本條後段所規範之事項。 「隱匿」為「隱蔽藏匿」,以阻止他人發現或使其發現困難之行為,但仍不至於構成侵占、毀損之行為,否則即構成其他罪名。 隱匿有 繼續犯 之性質,故隱匿行為須繼續相當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