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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集體談判 是指 勞方 集體性地透過 工會 ,與 資方 談判僱傭條件,而資方必須參与,而談判結果具有 法律 約束力。 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僱傭條件,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 而 集體談判權 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 勞工 的一種 權利 。 各地情況. 香港. 在 香港英治 末期,英國殖民香港時期英方恐怕工會權力日增,損害英資在港利益所以一直不承認集體談判權, 香港立法局 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由 職工盟 秘書長 李卓人 提交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簡稱《集體談判權條例》)及多條與 勞工權益 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

  2. 集體談判是指勞方集體性地透過工會與資方談判僱傭條件而資方必須參与而談判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僱傭條件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而集體談判權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勞工的一種權利

  3. 集體談判 是指 勞方 集體性地透過 工會 ,與 資方 談判僱傭條件,而資方必須參與,而談判結果具有 法律 約束力。 其目的是希望勞資雙方能夠在一個較平等的情況下訂立僱傭條件,以保障勞方應有的權益。 而 集體談判權 就是一些國家及地區賦予 勞工 的一種 權利 。 各地情況 [ 編輯] 香港 [ 編輯] 在 香港英治 末期,英國殖民香港時期英方恐怕工會權力日增,損害英資在港利益所以一直不承認集體談判權, 香港立法局 於1997年6月26日通過由 職工盟 秘書長 李卓人 提交的《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簡稱《集體談判權條例》)及多條與 勞工權益 有關的私人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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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集體協商 是一個 雇主 和雇員團體之間敲定薪資範圍、工作環境、福利及其它雇員權利的過程。 雇員的權益通常由其所屬的工會代表。 通過集體協商,雇主會與雇員團體之間達成一個設定薪資範圍、工作時數、雇員培訓、健康安全指引、加班補償、申訴渠道,以及參與公司事務之權利的雇主-雇員協議。 工會通常會與單個雇主(通常是該企業之股東代表)或諸企業組成之團體進行協商,根據不同國家的國情,達成一份全行業協議。 雇主-雇員協議在雇主與諸工會間行使一種類似勞動合同的職責。 工會與雇主之間的集體協商,包括對雇主的僱傭條款與條件之協商(入薪資範圍、工作時數、工作條件、申訴渠道),也包括對工會的權利和職責之協商。 通常工會會與該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協商,但在例如奧地利、瑞典與荷蘭等國家,工會會與雇主團體進行協商。

  6. 集體行動問題 (英語: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又稱 社會困境 ( social dilemma )是指當所有個人都可以更好地合作,但由於個人之間的 利益衝突 阻礙了聯合行動,因此無法 合作 。 [1] [2] [3] 幾個世紀以來,集體行動問題一直在 政治哲學 中被論述,但在1965年 曼瑟·奧爾森 的論著《集體行動的邏輯》(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中得到了最明確的確立。 當過多的團體成員選擇追求個人利益和即時滿足,而不是為了團體的最佳長期利益行事時,就會出現問題。 社會困境可以有多種形式,並且可以跨學科研究,例如心理學、經濟學和政治學等 社會科學 。

  7. 集體行動問題 (英語: 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又稱 社會困境 ( social dilemma )是指當所有個人都可以更好地合作,但由於個人之間的 利益衝突 阻礙了聯合行動,因此無法 合作 。 [1] [2] [3] 幾個世紀以來,集體行動問題一直在 政治哲學 中被論述,但在1965年 曼瑟·奧爾森 的論著《集體行動的邏輯》(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中得到了最明確的確立。 當過多的團體成員選擇追求個人利益和即時滿足,而不是為了團體的最佳長期利益行事時,就會出現問題。 社會困境可以有多種形式,並且可以跨學科研究,例如心理學、經濟學和政治學等 社會科學 。

  8. 22种语言. 不转换. 工具. 集體協商 是一个 雇主 和雇員團體之間敲定薪资范围、工作环境、福利及其它雇员权利的过程。 雇員的權益通常由其所属的工會代表。 通过集体协商,雇主会与雇员团体之间达成一个設定薪資範圍、工作時數、雇员培训、健康安全指引、加班补偿、申訴渠道,以及參與公司事務之權利的雇主-雇员协议。 工会通常会与单个雇主(通常是该企业之股东代表)或诸企业组成之团体进行协商,根据不同国家的国情,达成一份全行业协议。 雇主-雇员协议在雇主与诸工会间行使一种类似劳动合同的职责。 工会与雇主之间的集体协商,包括对雇主的雇佣条款与条件之协商(入薪资范围、工作时数、工作条件、申诉渠道),也包括对工会的权利和职责之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