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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 強積金 或 MPF),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被指因 寡頭壟斷,缺乏 競爭,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跑輸 指數基金,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無助現時的老人。 [1] 背景.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英語: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 或 積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縮寫 MPFA)是 香港法定機構 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 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的運作。.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強積金管理局或積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縮寫MPFA)是香港法定機構之一,根據《香港法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5. 2024年8月31日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简称 强积金管理局 或 积金局,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缩写 MPFA)是 香港法定机构 之一,根据《香港法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于1998年9月成立,专门负责规管及监督 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的运作。.

  6. 調整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第2標準率)階,以減輕一般家庭購置自住物業(特別是中小型單位)的負擔,即日生效 宜居城市

  7. 强积金对冲机制. 按照香港的《雇佣条例》(香港法例57章),当雇员有权依其服务年资获得雇主须支付的 遣散费 或 长期服务金 时,雇主可在雇员的 强积金 供款中,抽取雇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权益,以抵销应向雇员支付的 遣散费 或 长期服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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