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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通稱 憲法增修條文 ,是 中華民國 政府 為回應 民主化 的呼聲與 臺灣本土化風潮 等 政治 情勢而 新增 中華民國憲法 》條文。 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修改原有憲法本文的原則下,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並另以增修條文的方式修改之,使憲法能在政府實際統治領土( 自由地區 )順利運行。 自1991年( 民國 80年)5月1日首次公告施行以來經過七次修訂,現今施行的是2005年(民國94年)6月10日公告的第七次增修版本、及部分2000年(民國89年)4月25日公告之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 中華民國歷史 及 臺灣歷史 上均有著重大意義。

  2.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序言 是對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的設立目的、增設根據及權由進行介紹的一段非常簡短的 弁言 。 全文僅為一句話,和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一共構成了現今規範 台灣 社會制度的 憲法性文件 之基本。 原文 [ 編輯]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解讀 [ 編輯] 背景 [ 編輯] 歷史沿革 [ 編輯]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編輯] 茲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程序,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如左: 參見 [ 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序言. 弁言. 參考文獻 [ 編輯] 外部鏈接 [ 編輯]

  3.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民國初年立憲.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 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

    • 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
    • 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12月25日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4年3月14日 · [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的制定 中华民国历史 及 台湾历史 上均有着重大意义。 条文将 台湾 、 澎湖 、 金门 、 马祖 等实际管辖领土称为“自由地区”(未直接指涉),仅有自由地区之 国民 拥有完整的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但部分 侨民 亦有选举权)。 此外,条文中也对 总统直接民选 、 国会选举 、 中央政府组织 、 省制 等规范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或冻结。 宪法增修条文使中华民国的宪政体制在台澎金马得以顺利运行。 至今宪法七次增修皆由 国民大会 通过;依照2005年(民国94年)所完成之第七次增修,往后之 宪法修正 及 领土 变更程序改为由 立法院 提出并经过半数自由地区的选举人 投票 同意生效 [2] 。 制定背景 [ 编辑]

  6. 2024年4月19日 ·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 民主制度 、 法治 規範、保障 自由 與 人權 、 政府機關 相互制衡、 婦女權益 ( 婦女權利 )、 弱勢族群 及 少數族群 、 生態保護 與 環境保護 、 社會福利 與 社會救助 、 義務教育 實施、農業與科技以及經濟發展。 制憲歷史 [ 編輯] 民國初年立憲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安福憲法 和 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 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起草者. 辛亥革命 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宣告成立。

  7.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895年 甲午戰爭 ,《 馬關條約 》賦予日本擁有台灣的主權。 中國的割讓將有助於台灣引入憲政制度:日本在六年前頒布了《 大日本帝國憲法 》又稱為《明治憲法》。

  8. 憲法修正 (英語: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簡稱 修憲 ,指修改國家的 憲法 ,部分國家採取直接修改憲法本文的形式另外也有以憲法修正案」( 美國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 )的形式加以補充更正者。 在程序上,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通常比普通立法程序來得嚴苛,例如提高出席率要求或高門檻的 多數決 限制,以及像是 公民投票 的最終確認程序,以此確立憲法修正的正當性基礎。 以 日本 、 大韓民國 、 中華民國 、 義大利 、 愛爾蘭 、 澳洲 和 紐西蘭 為例,憲法修正案需先經過 議會 表決通過,再交由公民 複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