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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 (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 香港 唯一的法定 訴訟律師 (或稱大律師) 專業團體 。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職能.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當中包括: 一、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 二、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歷任主席. 換屆改選.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及財政秘書、和副名譽秘書,都是於會員週年大會內選出。
- 1948年3月12日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規範之社團
香港大律師公會 (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 香港 唯一的法定 訴訟律師 (或稱大律師) 專業團體 。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職能 [ 編輯]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當中包括: 一、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 二、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歷任主席 [ 編輯] 換屆改選 [ 編輯]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及財政秘書、和副名譽秘書,都是於會員週年大會內選出。
出庭律师 [1]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又称 诉讼律师 、 訟務律師、大律师或高級律師 [2]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大利亚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国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规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诉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
在香港, 大律師 累積十年經驗後,有機會獲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委任成為 資深大律師 (Senior Counsel, SC)。. 資深大律師在香港的地位,等同 香港主權移交 前的 御用大律師 (Queen's Counsel, QC)。. 所有在主權移交前已獲認許為御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 ...
香港大律師公會 (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 香港 唯一的法定 訴訟律師 (或稱大律師) 專業團體 。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職能 [ 编辑]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的宗旨詳列於大律師公會的「規例與規條」內,當中包括: 一、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 二、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歷任主席 [ 编辑] 換屆改選 [ 编辑]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主要執事,包括主席、副主席、名譽秘書及財政秘書、和副名譽秘書,都是於會員週年大會內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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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是什麼?
香港有多少名譽大律師?
律師是什麼?
如何聘用大律師?
出庭律師 [1]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又稱 訴訟律師 、 訟務律師、大律師或高級律師 [2]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洲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國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訴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
黃文傑, SC ( Wong, Anson M.K. ),是香港執業的 資深大律師 。 黃文傑以一級榮譽於 香港大學 畢業,獲頒 法學士 學位,其後於 劍橋大學 修讀了 法學碩士 學位。 在1999年獲得香港 大律師 執業資格。 2014年,以僅三十七歲之齡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 雖然他不是最年輕獲委任的資深大律師( 包致金 被委任為 御用大律師 時35歲),但是已經算非常年輕。 2015年, 梁麗幗 以個人名義向法庭申請 司法覆核 ,要求檢視政府在政改第二輪諮詢中錯誤採用人大常委831決定中的陳述。 資深大律師黃文傑代表梁麗幗在庭上發言。 (HCAL 31/2015) [1] 專業資歷. 香港大律師(1999年) 香港資深大律師(2014年) 參考文獻. ^ 梁麗幗挑戰政改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