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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簽證 (英語: Visa )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 行政機關 在非本國或地區的 公民 所持的 護照 或其他 旅行證件 上的簽注、蓋印、附文(如另紙簽証),以示允許其出入本國 國境 (或者經過其國境前往第三國)的手續。 一國政府會對另一國家的公民推出簽証優惠政策,有時是單方面的,以便於進行人員交流。 簽證的英語名稱中,「 Visa 」取自拉丁語所稱的「 charta visa 」(看到的檔案)。 簽證的類型 [ 編輯] 各國政府為了便於管理,通常會根據外國人的入境目的辦法不同的簽證,包括: 過境簽證 (Transit Visa):用於中轉交通工具回國或前往第三國,此種簽證需要檢查下一航班的機票,通常允許持證人停留72小時至7天以內不等,並禁止從事工作,有些會允許城市旅遊,部分國家則是限制活動範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 ( 英语 : Document of Identity for Visa Purposes,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 DI ),是由香港 入境事務處 簽發的旅行證件。 主要簽發對象為無法取得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護照或旅行證件的香港居民。 而申請人則主要是從中國內地持 單程證 來港而未取得 香港居留權 的人士。 也有部分申請人為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是 中國公民 的非華裔人士。 入境事務處在2020年共簽發了16,181本簽證身份書。 [1] 歷史.

    • 出入境证件及身份证明
    • 1997年7月1日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通行證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ravel Pass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签发的旅行证件,旨在提高商务旅客的流动性,方便那些真正经常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访客。 申请资格[编辑] 持有有效护照而无须访港签证或进入许可的经常访港人士,可以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通行证。 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表前十二个月内,曾访港三次或以上 (入境后离港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地区后再返港的次数除外),而在这期间并无不良纪录;或可令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申请人到访可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带来相当的利益。 虽然申请人可能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但是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不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通行证的权利。 [1] 参考文献[编辑]

  4. 4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政策 要求世界上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公民需要辦理簽證簽注或中國簽發的旅行證件方可進入 中國內地 (即不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與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受 國家移民管理局 管轄的司法管轄區),但部分國家的公民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則可以免簽證入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簽證政策發生過多次變化在媒體和官方聲明中可以查閱到相關變更情況。 [1] [2] 簽證類型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分為普通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和公務簽證。 1989年加蓋於 美國護照 上的單次有效中國口岸簽證. 1998年 羅湖口岸 中國邊檢 簽發的單次中國口岸簽證. 2009年 中國駐伯斯總領事館 簽發的單次入境旅遊簽證,部分簽發機關(如 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 )仍在簽發此版本簽證 [3]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簡稱 旅行證 ,是代替 護照 使用的 旅行證件 ,用於發給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 中國公民 ,取代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 歸國證明書 [1] 。 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 [2] ,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 。 發照對象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國際旅行證件,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及其他外交部授權的駐外機關頒發給以下人員 [4] : 臨時出國護照遺失、被盜搶、損毀、過期,而急於回國的中國公民;

  6. 香港簽證政策 是 香港政府 決定並未擁有 香港居留權 或 香港入境權 的人士能否進入香港的政策。. 任何未擁有居留權和入境權的人士尋求在香港工作學習或居住又或以訪客身份旅行但不符合豁免條件均須申請 香港簽證進入許可 (英語: Hong Kong Visas ...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通行證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ravel Pass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發的旅行證件旨在提高商務旅客的流動性方便那些真正經常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訪客。 申請資格 [ 編輯] 持有有效護照而無須訪港簽證或進入許可的經常訪港人士可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通行證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表前十二個月內曾訪港三次或以上 (入境後離港前往中國內地或澳門地區後再返港的次數除外),而在這期間並無不良紀錄;或可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申請人到訪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帶來相當的利益。 雖然申請人可能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但是入境事務處處長仍保留不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通行證的權利。 [1] 參考文獻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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