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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 香港特區政府 ,正式簡稱 港府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 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屬香港 行政機關稱為 香港政府 (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 [註 1] ,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為 行政長官 ,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政府各部門 [1] [2] [3] 。 歷史 [ 编辑] 参见: 香港政治 和 英屬香港.

  2. 香港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坐标 :22°16′50″N 114°09′55″E. 香港 (英語: Hong Kong ; 縮寫 : HK / HKG ),全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 ;縮寫: HKSAR [21] 或 Hong Kong SAR ), 簡稱 「 港 」, 雅稱 「 香江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個 特别行政區 ,亦是 珠江三角洲 、 粵港澳大灣區 、 大中華地區 、 亞太地區 主要城市,以及 全球城市 [22] 之一。 地域包括 香港島 、 九龍 (含 新九龍 )和「 新界 」,位處 廣東省 珠江口 東側 [23] :5311 。

  3. 香港 (英語: Hong Kong ; 縮寫 : HK / HKG ),全稱 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英語: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 ;縮寫: HKSAR [21] 或 Hong Kong SAR ), 簡稱 「 港 」, 雅稱 「 香江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個 特別行政區 ,亦是 珠江三角洲 、 粵港澳大灣區 、 大中華地區 、 亞太地區 主要城市,以及 全球城市 [22] 之一。 地域包括 香港島 、 九龍 (含 新九龍 )和「 新界 」,位處 廣東省 珠江口 東側 [23] :5311 。 香港地處 南海 北岸,北沿 深圳河 毗鄰廣東省 深圳市 ,西隔 珠江 與 澳門 、 珠海 相望。

  4. 2024年2月3日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英语: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标准简称 香港特区政府 ,正式简称 港府 ,是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部门 的总称。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属香港 行政机关称为 香港政府 (英语: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 香港特别行政区 成立后政府全名则改为上述名称 [注 1] ,并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区政府首长为 行政长官 ,辖下有多名司局长负责管理政府各部门 [1] [2] [3] 。 历史 [ 编辑] 参见: 香港政治 和 英属香港.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部門 由首長 行政長官 領導,第一層 司長及副司長 、第二層 決策局 、第三層 部門 所組成。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特區政府設置「政務司、財政司、 律政司 和各局、處、署」。 事實上香港沒有以「政務司」或「財政司」為名的部門,各決策局編制上只需向政務司司長辦公室或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匯報工作;大部分政府部門則設在決策局之下。 另外 行政長官辦公室 和部分 獨立機構 ,如 廉政公署 、 申訴專員公署 和 審計署 等直屬行政長官;當中審計署署長和廉政專員與問責局長一樣經行政長官提名,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任命。 組織架構. 首長. 基本法第6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 按基本法第48 (1)條,行政長官職責包括領導特區政府。 第六任行政長官 : 李家超

    部門
    首長
    姓名
    所屬決策局
    特首政策組組長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行政長官辦公室常任秘書長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主席
    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又稱「 香港行政長官 」、「 香港特首 」、「Chief Executive 」、「CE」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首長在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 英屬香港 時期的「 香港總督 」一職,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區 政府首腦 的權責,由 選舉委員會 選舉產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簽署 國務院令 任命,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1]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需在六個月內產生;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 政務司司長 、 財政司司長 、 律政司司長 署任 。

  7.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於1997年7月1日0時0分根據《 中英聯合聲明 》和《 香港基本法 》正式成立 [1] [2] [3] [4] 。 香港實行 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但國防及外交事務由 中央人民政府 (國務院)負責。 為了確保順利過渡,特區剛成立時,政府結構及主要官員並無即時作重大改變,仍沿用 英治時期 的架構及班子。 但其後出現多項改革,如 高官問責制 及 三司十三局 ;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方式及制度則維持不變。 主權移交過渡期在1997年6月30日結束。 但在短短三個月後, 香港貨幣 受外來衝擊, 股市 、地產產值大幅下跌,加上早前生產線開始北移,和香港扮演中國 轉口港 的優勢下跌,失業、通縮和 負資產 等經濟民生問題隨之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