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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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修訂《婚姻條例》的條文今天起實施,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 修訂條例容許結婚人士在婚姻登記處,或特許禮拜場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以及在任何時間,在婚姻監禮人前舉行婚禮。 當局稍後將接受希望成為婚姻監禮人的人士的申請,預計本年第2季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
www.news.gov.hk/isd/ebulletin/tc/category/lawandorder/html/879a0b83-25b3-4aa2-8a3b-0060a8c4304c.htm
婚姻監禮人可在任何時間及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 (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的辦事處)或根據《條例》所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主持婚禮。 資格條件第3段訂明,任何人士如欲獲得委任為婚姻監禮人,均須完成登記官所指明的為施行《條例》而籌辦的培訓課程。 為使申請人可符合資格條件第3段,登記官將在收到申請書後,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邀請那些符合資格條件第1及2段的申請人參加由登記官舉辦的培訓課程。 至於婚姻監禮人的委任續期的申請,登記官收到有關申請後,會安排該些在現時的委任期內/過去五年間(適用於在遞交申請時委任期已屆滿的申請人)未曾提供任何證婚服務,而又符合資格條件第1及第2段所述條件的申請人參加登記官籌辦的複修課程,以使有關申請人符合資格條件第3段所述的條件。
C1318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 條例草案》 (5) 如—— ( a ) 某人憑藉附表4 所訂明的專業資格申請要求委任或將委任續期;及
婚姻监礼人可在任何时间及任何位于香港的地方 (婚姻登记官或副婚姻登记官的办事处)或根据《条例》所特许的礼拜场所除外)主持婚礼。 资格条件第3段订明,任何人士如欲获得委任为婚姻监礼人,均须完成登记官所指明的为施行《条例》而筹办的培训课程。 为使申请人可符合资格条件第3段,登记官将在收到申请书后,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邀请那些符合资格条件第1及2段的申请人参加由登记官举办的培训课程。 至于婚姻监礼人的委任续期的申请,登记官收到有关申请后,会安排该些在现时的委任期内/过去五年间(适用于在递交申请时委任期已届满的申请人)未曾提供任何证婚服务,而又符合资格条件第1及第2段所述条件的申请人参加登记官筹办的複修课程,以使有关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第3段所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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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以下簡稱為「條例」)的規定,婚禮只可在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之間,在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官或副婚姻登記官(以下簡稱為「登記官」)主持下舉行,或在上午七時至下午七時之間,於特許禮拜場所在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下舉行。 條例也規定擬結婚人士須向登記官提交擬結婚通知書,然後由登記官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副本。 擬結婚的其中一方須面見登記官並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登記官繼而會根據條例第九條發給登記官證明書,使婚禮可在登記官或合資格神職人員主持下舉行。 有見於愈來愈多市民希望政府能提供更靈活的證婚服務以及利用私營機構的資源提供這類服務,我們經詳細研究後建議授權登記官委任合資格人士出任婚姻監禮人,以便回應這些訴求。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表示,婚姻修訂條例實施後,婚姻登記官將發出《婚姻監禮人實務守則》,就婚姻監禮人的專業操守提供實務指引。在本月較後時間當該實務守則刊登憲報後,登記官將會開始接受那些希望成為婚姻監禮人的人士的申請。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 條例〉(生效日期) 公告》 現根據《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 條例》(2005 年第23 號) 第2 條, 指定2006 年3 月13 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婚姻(設立婚姻監禮人制度及一般修訂)條例》修訂《婚姻條例》的條文今天起實施,授權婚姻登記官委任婚姻監禮人。 修訂條例容許結婚人士在婚姻登記處,或特許禮拜場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以及在任何時間,在婚姻監禮人前舉行婚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