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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可參考危害風險第二類及第三類參考事業一覽表所列事業分類確認其風險分類第二類中度風險者如飲食業汽車修理業等第三類低度風險者如廣播及電視節目供應業金融及保險業等 附件 ),如有疑義可逕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確認。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組. 發布日期: 111-01-06. 點閱次數: 附件檔案下載. 危害風險第二類及第三類參考事業一覽表 危害風險第二類及第三類參考事業一覽表.pdf.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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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結果查詢 丁類 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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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3年9月24日 ·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第2-1條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如下圖解所示: 所謂專責ㄧ級單位依核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應為事業單位內之一級單位之認定如下: 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除應為其內部專責之一級單位外,且須能獨立運作,其單位名稱應與安全衛生有關之確切名稱。 國公營事業單位及公共行政業所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須為專責之一級單位。

  3. 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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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為簡化現行條文爰將現行條文第一三款予以區 分為具顯著風險的第一類事業」、中度風險的第二類事業」、及低度風險的第三類事業」,並移列至附表一供不同規模及風險特性之事業單位依實際 需求作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之遵循依據

  6.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PDF.

  7. 第二類事業 (中度風險事業):如表第三類事業 (低度風險事業):。 勞工人數之計算: 1.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2.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人數。 3.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二規定,設管理單位及置管理人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以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作業勞工之總人數為準。 特別規定: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事業經費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8.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 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 單位。 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3)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