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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香港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於2011年12月11日上午7時30分至晚間10時30分舉行,旨在選出1,044名選舉委員進入選舉委員會,於2012年3月25日的201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選出第4屆行政長官。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 界別分組的席位分佈、產生方法及選民資格一覽
    • 提名、參選及投票
    • 召集人制度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3月11日公布的《決定》: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 2. 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3. 選舉委員會增加至由1500人組成,分五個界別: 3.1. 工商、金融界 3.2. 專業界 3.3. 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4. 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註: 1. 除第五界別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可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委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如有上述情況,該界別分組,當然委員的數目或相應增加而選舉產生的席位或相應減少。在該屆選舉委員會任期內,各界別分組的當然委員名額,以及由提名或選舉產生的委員名額均維持不變 2. 投票人為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合資格團體或個人選民。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選民

    界別分組候選人須獲得該界別分組5個團體或個人投票人的提名。
    獲提名為界別分組選舉中的候選人的資格包括:
    若某人同時為當然委員或獲提名成為提名產生的委員的人,則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每名投票人可提名不超過其所在界別分組獲配在該次選舉中應選出的選委會委員數目的候選人。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1年3月30日公布的《基本法》附件一: 1. 選舉委員會設召集人制度,負責必要時召集選舉委員會會議,辦理有關事宜 2. 總召集人由擔任國家領導職務的選舉委員會委員擔任,總召集人在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2. 宗旨. 服務及承諾. 立法審核2024-25年度開支預算的問題及答覆. 資料外洩事件報告. 促進種族平等. 室內空氣質素. 年度整合開放數據計劃(包含空間數據計劃). 職位空缺. 選民登記.

  3. 選舉委員會 (英語: Election Committee)是在 香港 負責選舉 行政長官 候任人、 立法會 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的組織 [1]。 歷史.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4. 選舉委員會 界別分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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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 立法會產生辦法 登記成為選民、當然選委等安排 參選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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