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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新台幣5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khd.kcg.gov.tw/upload/news/1_高雄市醫療機構常見違規態樣 輔導說明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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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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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健保法第 58、75 條. 保險醫事機構對本保險所提供之醫療給付,不得自立名目收費。 違反者應退還費用,並按所收取費用處五倍罰鍰。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訴願決定認為,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又違反前揭規定得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處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又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曾有函釋,醫療機構不得擅立名目收費,而有關預約治療,屬擅立名目。 故該醫療機構因有以預約治療為名目,預收醫療費用情事,即係擅立收費項目收費,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規定處罰鍰,即屬適法。 市政府法務局呼籲醫療機構,勿以預約治療項目預收醫療費用,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以免違法受罰。 點閱數:5990. 資料更新:109-01-15 15:10. 資料檢視:110-08-02 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醫療收費. 從2017年6月18日起醫院管理局轄下醫療服務已實施新收費。 有經濟困難而未能負擔公營費用的人士,可申請醫療費用減免。 詳情請瀏覽 醫療費用減免機制 網頁。 (A) 服務收費種類. 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門診服務均按照列於政府憲報之收費表收費。 醫療收費可分為下列三類: 公眾收費 - 符合資格人士. 公眾收費 - 非符合資格人士. 私家服務收費. 請參閱 (B)項 「符合資格人士」及「非符合資格人士」之定義 。 1. 公眾收費 - 符合資格人士. 詳情請參閱憲報 - 公眾收費 – 符合資格人士 。 根據憲報,如符合資格人士患上或懷疑患上現行《國際衞生條例》所列疾病,毋須繳付急症室或公眾病房住院費用。 請參閱 世界衞生組織《國際衞生條例》所列疾病 ,此列表會適時更新。 2.
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第 23 條 醫療機構歇業、停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