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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考生如有主診醫生書面批准在醫院應試,而家人於有關科目考試前最少24小時攜同授權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到灣仔修頓中心12樓考評局辦事處申請,有關考生可申請在醫院應試。 至於病情嚴重的考生,考評局可考慮根據該考生於是次考試已應考之同一科目的分部/卷別評估其該科成績 (只適用於已應考有關科目至少一卷筆試的考生),或發給科目評審成績 (只限頒發予經校長推薦的學校考生)。 考生必須於考試前致電考評局備案,並立即找註冊醫生診治及取得醫生證明書正本證實考生所患何病及不能應試的時期。 考生必須於21曆日內向考評局秘書長書面申請 [學校考生須附有校長支持其申請的函件],並附有醫生證明書正本。 有關詳情請查閱 《考生手冊》 特殊事故的處理方法。

  3. 1.1.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簡稱文憑試/本考試)是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簡稱考評局)根據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條例(第261章)舉辦之公開考試。 1.2 舉辦文憑試的首要目的,是考查在香港修畢三年全日制高中課程學生的學業程度。 文憑試每年舉辦一次,大部分科目的考試於三月至五月間舉行。 1.3 每個文憑試科目均根據課程發展議會與考評局就該科目聯合編訂的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四至中六)進行評核。 評核的整體目的是按學習目標和課程宗旨來評量考生所達的成果,因此透過文憑試評估和考核的學習成果與中學課程整體的學習目標,以及與個別文憑試科目課程及評估指引中列出的課程宗旨/學習目標保持一致。 考試科目. 2.1 文憑試設有下列三類學科: 甲類. 這包括了高中的科目。 乙類學科指已獲教育局批核的應用學習科目。 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