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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 (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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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是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香港法例411章)於1990年7月1日成立,負責向承保人收集僱員補償保險徵款,並分配予有關指定團體。 職能. 1. 收集由承保人轉交的徵款; 2. 就徵款率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建議;及. 3. 將管理局的資源淨額按照既定比率分配予各指定團體。 成員. 管理局由10名成員組成,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本屆任期為三年,由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成員名單如下: 管理局資料. 管理局每年印製介紹該局活動及財務狀況的年報。 如需查詢,可與管理局秘書處聯絡。 電話:2723 1288. 傳真:2581 4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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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 >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適用範圍.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補償項目.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強制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 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
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答1.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 (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附加費的數額.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的數額為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 因再次違反強制保險規定而須支付的附加費.
僱員補償保險徵款管理局.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Levies Management Board. 目錄. 宗旨. 管理局的組成與職能. 管理局的成員. 收集僱員補償保險徵款. 徵款率之修訂. 分配徵款. 僱主與承保人的責任. 2018/19年度的活動. 收集徵款. 資源淨額分配. 財務. 核數師報告及財務報表. 附錄: 附錄一. 獲授權可經營僱員補償保險業務之承保人數目. (2009/10 - 2018/19) 附錄二. 頁數. 2. 3. 4. 5. 6. 7. 28. 按季度列出之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收入 29. (2009/10 - 2018/19) 附錄三. 管理局資源淨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