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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綜援的人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1. 居港規定 . 申請人必須﹕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

  2. 2024年4月15日 · 綜援申請綜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一年 (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請日前)。 居港一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 申請日前多達56天的離港日數 (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註:非香港居民並不符合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

  3. 2023年5月30日 · 有需要人士如果想申請綜援,又需要具備甚麼資格及點樣申請呢? 綜援受助人獲發的額外款額,相當於半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 以下為綜援人士/住戶每月標準金額及相應半個月額外款項的例子:

  4. 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下的其他計劃.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

  5. 綜援2023申請方法. 綜援2023金額. –. 綜援2023|發放多半個月金額綜援. 《財政預算案2023》宣佈,向領取社會保障金額的合資格人士,發放金額相當於半個月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回到目錄. –. 綜援2023|援助金類別. 援助金大致可分三類﹕. 標準金額. 不同類別的受助人可獲不同的 標準金額 ,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補助金. 特別津貼. 申請人可獲發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或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水費及排污費、電話服務相關的開支、眼鏡費、學費及其他教育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醫療及康復用具等支出。 (圖片來源:社會福利署) 回到目錄. –. 綜援2023|申請資格. 居港規定. 入息審查.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6. 社會福利署.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申請手續. 申請方法.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 社會保障辦事處 、或用電話、傳真、電郵、郵遞或網上表格方式提出申請,或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 在接到申請後,社會福利署 (社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所有申請手續均須在香港辦理。 未能親自提出申請的人士. 如申請人未滿18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有關詳情請向 社會保障辦事處 查詢。 所需證明文件/資料. 社署會按個別個案的情況,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證明文件;申請人應在提出申請後向負責個案的社署職員了解所需的文件:

  7. 2023年5月24日 · 社會福利署會向不同類別的申請人發放不同的援助金,以下的綜援金額生效期為2023年2月1日起。 社會福利署會向不同類別的申請人發放不同的援助金,以下的綜援金額生效期為2023年2月1日起(圖片來源:YouTube@社會福利署) 綜援金額| 65歲或以上的長者. *標準金額(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回到目錄. –. 綜援金額| 65歲以下而健康欠佳/殘疾的成人. *標準金額(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回到目錄. –. 綜援金額| 殘疾兒童. *標準金額(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回到目錄. –. 綜援金額| 65歲以下的健全成人. *標準金額(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回到目錄. –. 綜援金額|健全兒童. *標準金額(每人每月以港元計) 回到目錄. –. 綜援2023|多半個月金額綜援.

  8. 要符合資格申領綜援,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及通過經濟狀況審查。 15⾄59歲⾝體健康正常的申請⼈,如失業或每⽉從⼯作中所賺取的收入或⼯作時數少於社會褔利署(社署)所定標準,必須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參加 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

  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為在經濟上無法自給的人士提供了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申請資格. 1.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份不少於1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後,在香港總共居住滿1年(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至申請日前)。 居港1年的日數無須連續或緊接在申請日前。 申請日前不超過56天的離港日數(不論連續或間斷),亦視為在港居住。 2. 經濟狀況調查. 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 入息審查 :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綜援計劃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 資產審查 : 申請人與家庭成員的資產總值需低於限額。 (見下文) 請留意,就申請綜援而言,年滿65歲人士,會被界定為長者。 3.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10. 申请综援的人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援助: 1. 居港规定. 申请人必须: 是香港居民; 取得香港居民身分不少於一年;及. 在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后,在香港总共居住满一年 (即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至申请日前)。 居港一年的日数无须连续或紧接在申请日前。 申请日前多达56天的离港日数 (不论连续或间断),亦视为在港居住。 注 : 非香港居民并不符合综援计划的申请资格。 这些人士包括非法在港居留的人士,以及并非以居留目的获准合法在港逗留的人士,即那些须受《入境规例》 (第115A章)第2条订明的逗留条件规限的人士 (例如访客及输入劳工)。 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可获豁免上述 (ii)及 (iii)项的居港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考虑运用酌情权,向未符合居港规定的综援申请人发放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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