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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品說明. 列印. 商品說明. 香港海關人員負責執行 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及當中的八條附屬法例目的是禁止在營商過程中對提供的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以及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及錯誤陳述以保障消費者。 海關人員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商戶遵從有關法例,並會就懷疑違例的情況進行調查。 顯示全部 關閉全部. 不良營商手法. 原產地. 寶石. 貴重金屬. 受規管電子產品. 給消費者的意見. 常見問題. 聯絡我們.

  2.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3. 修訂條例擴大了商品說明條例》 (第362章) 涵蓋的範疇於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全面執行以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修訂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被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執法指引. 海關關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作為執法機關,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新增第16BA及16H條,聯合草擬一套《執法指引》,說明他們以何種方式行使《條例》中的權力,並就新法例條文的實施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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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wipolex-res.wipo.int › edocs › lexdocs商品說明條例

    本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 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 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 的法律禁止某些不良營商手法禁止關於由商戶提供的服務的虛假商品說明賦權規定任何. 服務須附有與該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任何服務的宣傳品須載有或提述與該服務. 有關的資料;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2008年第19號第3條修訂;由2012年第25號第32條修訂) [1981年4月1日] 1981年第64號法律公告. (本為1980年第69號)

  7. 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就該等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關於價格價格計算方式,或是否有任何價格優惠或折扣的顯示;以及關於製造生產加工或修復的人的顯示。 「商品說明就某服務而言,指以任何方式就該服務或該服務的任何部分而作出的直接或間接的顯示,包括關於提供或將會提供該服務的人的顯示。 「營業行為指商戶的任何作為不作為一連串的行為陳述或商業傳訊(包括廣告宣傳及行銷),而該等作為不作為行為陳述或傳訊是直接與向消費者促銷某產品售賣或供應某產品予消費者或從消費者處購入某產品或獲取某產品的供應有關連的,不論它們是在關乎某產品的商業交易(如有的話)達成之前、達成過程中或達成之後出現的。 – .

  8. 商品說明條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詳題 . L.N. 264 of 2008 02/03/2009. 本條例旨在禁止關於在營商過程中提供的貨品或該等貨品的供應商的虛假商品說明虛假具誤導性或不完整的資料作虛假標記和錯誤陳述;賦權規定在貨品上標明或貨品附有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或規定在宣傳品內包含與貨品有關的資料或說明事項;重申與偽造商標有關的法律;並且就與該等事宜相關的目的訂定條文。 (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由2008年第19號第3條修訂) [1981年4月1日] 1981年第64號法律公告 . (本為1980年第69號) . 1 1. 簡稱. 30/06/1997. 第I部 . 導言 . 本條例可引稱為《商品說明條例》。 條: 2. 釋義 .

  9. 商品說明條例的公平營商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 )(《條例》)公平營商條文」(即第4577A13E13F13G13H及13I條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某些不良營商手法包括就貨品及服務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 違反「公平營商條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0及監禁五年。 《條例》亦設立了一項民事遵從為本執法機制,以鼓勵商戶遵從法例及制止已知悉的不合乎法例的手法。 在此機制下,執法機關如相信某商戶作出《條例》所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可不提出刑事檢控,而接受該商戶停止有關手法的承諾書。 執法機關之間的分工. 香港海關(「海關」)是負責執行《條例》的主要機關。

  10. 商品說明條例》 修例的主要內容. 擴闊了商品說明就貨品而言的定義. 擴大適用範圍至消費的服務. 新增了針對不良營商手法的五項罪行. 五項不良營商手法.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 餌誘式廣不當地接受付款. 告宣傳. 先誘後轉. 誤導性遺漏. 銷售行為. 修例的主要內容( 續): 引入民事「遵從為本」機制. 承諾. 強制令. 何謂商品說明. 任何貨品或服務. 貨品或服務的任何部分. 直接或間接的顯示. 形式、途徑. 陳述、廣告宣傳、告示等. 透過紙張、視像、口述、電子方式及甚至通過行為. 同貨品有關嘅商品說明. 與貨品的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 同服務有關嘅商品說明. 與服務的商品說明有關的罪行. 向消費者提供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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