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2年1月27日 ·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上月被揭發懷疑集體虐兒事件最少35名幼童受害年紀最小僅1歲20名職員被捕當中18人已被落案起訴該會委託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已就事件完成首階段報告報告揭示童樂居兒童持續地被粗魯對待管理層疏於監督亦從無干預保護兒童會執行委員會則指已接納該會總幹事蔡蘇淑賢及童樂居院長崔惠英辭職。 有受虐幼童的姨母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院方照顧幼童敷衍塞責,認同調查所指機構上下均有缺失,她提到,姨甥現時已出院並獲安排入住另一院舍,在新環境下明顯較為歡顏,「佢依家識打招呼,見到小朋友識得揮手,開心咗好多」,但憂慮受虐經歷會對其成長帶來陰影。

  2. 明報專訊香港保護兒童院舍童樂居虐兒事件其中一案涉16名幼兒工作員昨於區院開審當中9人承認共30項虐兒罪案情顯示他們虐兒方式包括從地上拾起樹葉及不明物體塞向幼童的臉及口部用被子蓋過幼童的臉後再大力按壓等辯方就部分被告求輕判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遭法官斥作斗膽與奢望的想法指本案除判監外已別無他選。 案件定於下周一判刑,9人須還押候懲。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3. 2022年2月11日 ·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疑發生虐兒事件再有1名涉案女職員被控涉虐待1名2歲女童被控1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案件今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月21日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外出侯訊。 被告陳綺雯 (49歲),報稱任職幼兒工作員控罪指她於2021年12月21日在旺角砵蘭街387號地下童樂居內身為對2歲女童V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而故意襲擊女童V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女童V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一文看清強制檢測方法及途徑: https://bit.ly/3stkd4p. HKET APP健康台更多都市疾病影片: https://bit.ly/3cNFwr7.

  4. 2022年2月6日 ·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被揭虐兒至今23名院舍員工被捕受害幼兒累積至39人.保護兒童會成立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早前向政府提交的中期檢討報告委員會今日向立法會全體議員上交完整報告報告指委員會曾翻查918小時的閉路電視記錄發現至少82次懷疑虐待當中55宗被界定為紅色級別即被識別為虐待事件涉及有人將幼童抬起再拋到軟墊上掌摑懲罰扭耳仔及以手指戳臉等。 獨立檢討委員會曾訪問已辭任院長的崔惠英,她對於有同事被捕表示震驚,指自己事前並不知悉虐兒情況,認為事件與幼兒工作員流失率高有關,又指新聘的工作員未有對幼兒展示足夠的愛與關懷,亦缺乏經驗,並認為負責監督工作的幼兒工作主任警覺性不足,而且有過多行政工作。

  5. 2022年1月26日 · 就去年十二月在童樂居發生的懷疑虐兒事件社會福利署社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二十六日重申有關事件完全不可接受事發後社署已立即採取一系列措施確保該幼兒中心的正常運作並要求負責營運該中心的香港保護兒童會就事件提交檢討報告及改善建議社署昨日一月二十五日收到保護兒童會所委託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報告社署初步審閱後認為報告提出的管治改革方向及服務改善建議可以接受但前提是保護兒童會必須盡快建立有效的內部管治和監察制度確保各項改善建議切實有效執行從而重建公眾對該機構的信心。 社署會密切監察實施建議後的成效,以保障兒童福祉。 保護兒童會的獨立檢討報告揭示涉事的幼兒中心在日常運作、督導、培訓等多方面出現嚴重缺失。 這與社署的觀察大致吻合。

  6. 2022年9月29日 ·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涉嫌虐兒事件累計34名職員被控虐兒罪先後有5人認罪包括一名32歲職員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取求情後拒應辯方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至10月14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控方今指被告早前錄取「無損權益供詞」,但口供無法協助律政司。 辯方求情指,被告加入童樂居前是一名接線生,但想達成照顧幼兒的志願,因此選擇修讀高級文憑,投身童樂居任職助理,可惜入職3至4個月就遇上本案。 辯方解釋,被告起初在童樂居只是負責照顧0至1歲的初生嬰,包括餵奶、清潔等,收入亦減少。

  7. 上月底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該機構被揭發涉嫌集體虐兒事件經警方初步調查有超過20名幼兒受虐警方並已拘捕該機構多名職員。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社會福利署(社署)有否接獲有關該機構任何不當行為的投訴/舉報,或主動到該機構進行巡查;如有,詳情為何; (二)鑑於該機構早前已向社署就事件提交初步調查報告,社署就該報告作出了甚麼跟進工作,以及進展為何; (三)勞工及福利局或社署有否就該機構的管理及工作程序展開調查;如有,結果為何,以及事件是否涉及該機構的管理層失職或由於社署的監管機制出現漏洞所致;如是,有何跟進行動; (四)鑑於該機構須按要求於本月二十五日前就事件向社署提交檢討報告,社署會否公開該報告的內容;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