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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通保法等罪,纏訟5年多時間,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法官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被判刑,但黃是主動求見馬,馬並非主動取得黃交付的資料,故馬和黃並非共犯,判馬英九無罪,以下為判決全文。 108 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1 號新聞資料. 108.07.12. 被告馬英九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撤銷改判被告有罪,被告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撤銷發回,本院今日(108年7月1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2018年5月15日 ·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二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並處以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洩漏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2018年5月15日 ·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馬英九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 《憲法》第44條 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至於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106年8月25日判決馬英九無罪;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馬英九洩密案」起訴書這樣看:六大重點白話講給你聽. 一審、二審差在哪? 《ETtoday》報導 ,此案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本案,她認為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因此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一審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檢方不服,上訴二審。 二審高院審理期間,馬英九仍主打院際調解權,做出無罪答辯。
2018年5月15日 · 高等法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今(15日)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馬英九觸犯《通保法》等罪,判他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高院在判決理由中除指出4大理由,說明馬英九辯詞不可信,並斥馬英九具法學博士學位,且曾任法務部長、總統,多次宣誓保障人權,卻觸法洩密,不足為表率,行為可議,高院公布判決理由如...
2019年7月12日 · 馬英九「洩密案」無罪確定,審判長:仍有失職可能. Photo Credit: CNA. 羊正鈺. 前 關鍵評論網 The News Lens 編輯;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 收藏文章.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
2017年3月14日 · 馬英九的辯護策略則會朝向檢察官無法證明8月30日當晚實際對話內容,以及9月4日並無指示黃世銘洩密,洩密是黃世銘個人的選擇,跟他無關;而且不論是追究王金平的政治責任或是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都是正當的動機。
2019年7月12日 · 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2)日對於被告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所為判決結果,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對於「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本署至感遺憾,嚴正聲明如下: 一、本署係基於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係受被告教唆犯罪之事實提起公訴,詎同院就本案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 臺灣高等法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並於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明確認定:「黃世銘於偵查中於 102 年 9 月 4 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而對被告教唆犯罪之犯行直指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