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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獨立是指在制度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發揮權力制衡的作用,確保政府或管治者受到法律約束;亦獨立於其他社會及組織的力量,能夠公平客觀地行使憲法職能。 同時在裁判上,法官能夠公正無私,不受干預地按照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決,並不會因以法官身份作出審判而負上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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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1] )泛指一个國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司法獨立是 法治 之一個基本要素。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 憲制 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 司法 機構中的 法官 的判決必須根據 法律 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法官 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 民事責任 。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 行政 或 立法 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 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 例如: 三權分立 ( 中華民國 為 五權分立 )。

  3.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1] )泛指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是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 基本含義 [ 編輯] 司法獨立是 法治 之一個基本要素。 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方面,即觀點上獨立和 憲制 上獨立。 裁判上獨立. 指 司法 機構中的 法官 的判決必須根據 法律 及事實作出判斷,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 法官 執行職務時,享有和繼續享有廣泛保障,不會因以法官身分審案時所作行為而負上 民事責任 。 制度上獨立. 指在於保障審判體系實踐司法事務時,不受 行政 或 立法 部門不當控管,以內部有效運作來實踐制度上獨立。 指司法權不僅獨立,且與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權力平等。 例如: 三權分立 ( 中華民國 為 五權分立 )。

  4. 2022年1月24日 · 香港法治的一大關鍵是獨立的司法機構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予以憲制性的保障。 《基本法第2條第19條及第85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外,《基本法及相關法例對法官任免有清晰及嚴格的規定其中,《基本法第88條訂明法官及司法人員統稱法官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擔任當然委員的律政司司長,以及七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委員。 這七名委員,包括兩名法官、一名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後委任的大律師、一名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後委任的律師,以及三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

  5. 2022年3月30日 · 基本法第二條第19條和第85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責時享有任期保障和訴訟豁免權。 按《基本法》第89條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被免職。 這些保障確保在獲任命後作出司法誓言的法官,須以無畏無懼、不偏不倚的精神主持正義,只會根據法律和席前證據進行判決。 任命法官的程序亦是組成穩健體制的重要一環。 《基本法》第92條訂明委任法官的唯一準則是他們的司法和專業才能,並且必須根據一個由九名成員(包括三名與法律執業沒有關聯的社會賢達)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 同時,《基本法》第92條亦訂明,法官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6. 司法独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1] )泛指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在裁判上独立”、“在制度上独立”,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 基本含义 [ 编辑] 司法独立是 法治 之一个基本要素。 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方面,即观点上独立和 宪制 上独立。 裁判上独立. 指 司法 机构中的 法官 的判决必须根据 法律 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 法官 执行职务时,享有和继续享有广泛保障,不会因以法官身分审案时所作行为而负上 民事责任 。 制度上独立. 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实践司法事务时,不受 行政 或 立法 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 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权力平等。 例如: 三权分立 ( 中华民国 为 五权分立 )。

  7. 2021年4月20日 · 司法獨立是指在制度上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構發揮權力制衡的作用確保政府或管治者受到法律約束亦獨立於其他社會及組織的力量能夠公平客觀地行使憲法職能同時在裁判上法官能夠公正無私不受干預地按照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決並不會因以法官身份作出審判而負上民事責任基本法對司法獨立的確立及保障如下 (舉隅) :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8. 2021年1月11日 · 香港的司法獨立主要是建基於基本法訂明的穩固體制之上即法官享有任期 1 和不受法律追究的保障 2 、不設旋轉門制度 3 ,重要的是,《基本法第85條明文保障司法獨立法院不受任何干涉 4 。 所有法官必須按其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 法官審理案件必須公正獨立。 客觀理性地評論和討論法院判決一向都屬於法律容許的範圍。 然而,社會上有部分言論卻非如此。 任何別有用心或欠缺理據的不公平言論,意圖向秉行公義的法官施加壓力或作出不當影響,都只會徒勞無功。 起底. 針對法官及其他執行司法工作人員的起底活動有上升的趨勢,這必須遏止。 我作為「公眾利益守護者」 5 ,已經向法庭尋求並取得禁制令,禁制針對法官、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起底行為。 法庭在批出禁制令時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