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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此人沒有犯罪。 舉例,若某人在駕駛時意外地把途人撞倒,並導致途人死亡,該司機並無犯下謀殺罪,因謀殺罪之犯罪意圖是犯案者有意殺害他人或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該司機並無此意圖。

  2. 在香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强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及陪審團,依循公訴程序審理。 有些罪行如盜竊搶劫,則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審理。 對於這類罪行,檢控部門根據經審訊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決定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 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案件將交由裁判法院審理。 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2至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區域法院審理。 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例如違反《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香港法例 第228章 ) 第23條 「抗拒阻礙公職人員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 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3. 保安處分 是屬於 刑法 刑罰學 中以替代 自由刑 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 強制治療 ,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 保護管束 。 一般概分為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與 驅逐出境 等。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保安處分執行法. 各國法律規定 [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 [ 編輯] 主條目: 終身禁業 和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七條對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原審法院認為警員證人不得就當初從第二嫌犯身上接收的聲明部分以證人身份作出證言作為判案證據只能認定警員有向第二嫌犯作出查問及調查措施。 2. 由於缺乏第二嫌犯對警員作出的具體聲明內容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未有足夠證據認定兩名嫌犯被指控的犯罪事實。 3.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基於《刑法典》第337條第7款之規定而對警員證人之部份證言不考慮,是錯誤理解該條文之適用範圍,使上述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11條第1款、第112條第1款、第115條第1款、第150條第1款、第89條第1款、第321條第1款、第336條第1款之規定,沾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之瑕疵。 4. 本案指控的是袒護他人罪,第二嫌犯如何對警員自稱是駕駛者,如何被警員識破,再承認受第一嫌犯所托前往警察局自稱駕駛者。

  6. www.macaudata.mo › macaubook › book139第九章 保安處分

    保安處分是指法律對已犯罪的特定行爲人基於其人身危險性而規定的預防性措施它與刑罰同屬犯罪的法律後果保安處分的目的與刑罰的目的相同即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爲人重新納入社會所不同的是刑罰的尺度是行爲人的罪過而保安處分的尺度則是犯罪的嚴重性及行爲人的危險性。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刑罰是對已然犯罪的處罰,保安處分是對未然犯罪的防範。 刑罰與保安處分相結合,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刑事處罰體系。 旣然屬於刑事處罰的範疇,保安處分同樣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澳門刑法典》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危險性狀態可科處保安處分,以符合科處保安處分的前提之前,該等前提已爲法律訂明者爲限。 ”基於此項規定,顯然不容許類推訂定危險性狀態及類推確定與危險性狀態相適應的保安處分。

  7. 保安處分是 刑罰 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 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 刑法第86條至99條 。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陳琦姸 認證法律人 劉立耕 認證法律人 Yt 認證法律人. 圖1 保安處分 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 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

  8. 嫌犯利用進入監獄送餐之便將監獄違禁品帶給囚犯將會產生影響執行刑罰部分效力即對外通訊受到控制的效力很明顯觸犯了刑法典第331條規定的袒護他人罪。 7. 由於每次攜帶電話入監獄的客觀環境均是不同包括不同的獄警在場避開保安監察設備廚房內在場的不同人士等因素沒有出現連續犯的外部因素。 裁判書製作人. 蔡武彬. 上訴案第175/2012號. 上訴人:A. B.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決書. 一.案情敘述.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控告: 第一嫌犯A為實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五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 第二嫌犯B為實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之五項行賄罪,